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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室(中心)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数:11,308

穗律协通〔201842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规范推进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根据《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穗司发〔2018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室(中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设立满5年;

2.被授予“广州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达标单位称号;

3.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律师;

5.有供调解使用的独立调解室和接待室,总面积不能少于18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担任调解员。

1.执业满3年,或曾经从事法官、检察官、警察职业满8年的;

2.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品行良好。

二、申报方式

请各律师事务所填写《设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室申请书》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

word版本同时发送至gzlxywb@126.com,邮件主题标明:“****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室申请书”

三、审核方式

广州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后进行综合审核。优先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事务、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商事争议、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和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对经审核设立的调解工作室、遴选的调解员,由广州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牌匾和发放证书(证件)。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留意网站通知

附件:1.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司发〔201840号)

2.《设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室申请书》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8420日   


(联系人:邱佳成,联系电话:8355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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