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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为物业管理立规矩

发布时间:2002-11-18 浏览数:1,005

  (记者李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即将出台。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了《物业管理条例(草)》,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有关部门将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然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专家 物业管理收费更明确   这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共分6章72条,内容涉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职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罚则等多方面。   据参与草案草拟的有关专家透露,该条例草案的出台,历时两年多。条例草案合理地囊括了以往相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并做了一定的改进。同时,过去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的一些常见问题,像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实行有偿委托,这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化了。    开发商 各方权利义务应对等   番禺某房地产公司常先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物业管理讨论稿关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第二章一共是18条,占整个管理条例的25%。这18条,既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很大的权利,相应地也明确了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法律保护的是各方合法权益,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作为消费者保护的是他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来讲,也应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治国。希望《物业管理条例》使各方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按照市场规则,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业主 应给公共设施上财产险   业主梁女士表示,物业管理和业主的关系是受市场经济制约的,加上地区间差异较大,即使《物业管理条例》有1000条,也不可能解决物业管理所面临的一切问题。立法上可以尝试因地制宜,让其具有可操作性。她建议,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合理且规范。   业主邱先生指出,该条例草案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模糊,它只有权利,但不承担责任,一旦发生纠纷或法律诉讼,只能针对单个的业主。另外,应给公共设施上财产险,否则,如果小区的水泵、配电房等公共设施万一意外严重损坏,其更新或大修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出还是业主出呢?    律师 应保障多数业主利益   广东盛邦法制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建议,物业管理是物业的主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利,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一定要尊重业主的这个权利,并加以保护。   该律师建议政府对《条例》做一些更易操作的修改,如增加“在业主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里,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权力”的条款;在加大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的同时,增加“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提前通知,所有业主有列席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权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