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条例入口显著位置悬挂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发布时间:2002-10-15 浏览数:2,688
国务院授权新华社10月11日播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自11月15日起,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仅限8时至24时营业 条例规定,这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要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供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条例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 营业期间禁锁闭门窗 条例特别对上网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这些场所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