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搞一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草就
发布时间:2002-09-24 浏览数:1,631
学生被学校开除可不可以告?房子被强征可不可以告?办事总找不到人可不可以告? 有关消息 一个穿着便服的人闯到某人家中,声称自己是警察,要执行公务。在他没有出示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被户主拒绝。这个户主因此被扣上“妨碍公务”的帽子,并被拘留15天。户主以警察的行为违背正当程序为由诉至法院,而法院认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前必须出示证件,因此判决该户主败诉。 行政执法任意性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从程序上进行制约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任意性很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组织13名专家学者,试草拟了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近日,该中心组织全国40多位知名行政法专家教授,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知名法学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介绍说,全国人大已经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起草研究小组,由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担任组长。到现在为止,通过两次较大的研讨,研究小组已经定下了法律的整体框架。目前,有关起草工作对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调研已经结束,对地方的调研仍在继续。 行政官司必不可少 一位法学家告诉记者,和行政程序相关的问题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例如:当高等院校开除学生,或者拒绝向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学生是否可将学校告上法庭?行业协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充当行政诉讼被告? 一个公民和政府签订合同后,正当他认真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突然毁约,导致这个公民遭受损失;农民在政府的指导甚至强制命令下种植某种作物,最后却亏损惨重;公民的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被政府通知说要征收……类似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征用行为,是否应当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公民是否可以因此将行政机关诉上法庭?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一项正常申请,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到行政机关办事,往往找不到人,办不成事。对于这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事务,是否应当有法律规定其办理的程序和时限?对于行政机关上班的时间保证,是否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 虽然自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受到司法审查,但从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看,这些法律尚有不足。 行政行为也要诚信 记者注意到,这部共106条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内容丰富,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救济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草案不仅将所有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程序的主体,而且还包括了“依照本组织章程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团体。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如指示、命令以及处分,也纳入了程序法的调整范围。草案还将听证制度列专章加以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行政行为的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体现诚实、信用和善意。此外,草案要求行政机关适时公布有关信息,如各种规定、机关的组织职权、办公时间和地点以及办事程序和标准等。 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在国外,《行政程序法》各有不同版本,短的30多条,最长的则有300多条。目的都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罗豪才教授在研讨会上说,法治不能只重结果不重过程,行政程序法的起草,正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不再为程序吵个天翻地覆 在采访中,曾有一位来自粤东某市的市民这样问:机关部门做个决定怎么这样随意,没个法律管管吗?他问得很直白,凸显目前行政行为的任意性已成为法制建设的瓶颈。 那位市民被教育部门认定作弊,并把他自考成绩计为零分,可是在处罚之前,他一点也不知道,既没有一纸通知也没有警告,甚至连处罚决定也没有送达,他只好一次次从粤东往广州赶,寻根源找说法,最后与教育部门法庭兵戎相见。结果,双方为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吵个天翻地覆。他还是幸运的,因为处罚有一纸决定,还有法律可寻找的一点程序,他赢了官司。 可是能有这种待遇的市民并不多。据介绍,近年来“民告官” 案件在增多,以前老百姓告得较多的行政部门是公安、城建等部门,针对的是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现在市民只要认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妥当,就有勇气上法庭讨个说法。然而,胜诉的寥寥无几。广州一小区居民认为卫生部门不应当批准在小区里建医院,可是,双方都说不清楚有关部门作出该行为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如何评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令人伤脑筋。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我们准入WTO的必备条件,其根本,就在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法》被提上日程无疑为老百姓获取一个有序的法治生活环境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