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厚律师在行动,《“战役”说法》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860
一、疫情发生后,房屋租金是否能够适度减免?
现在疫情比较严重,假期也延长了,我现在也是在家,暂时没有回广州,所以租的房子现在也空在那里,并没有住,请问房东可不可以减房租?
——广州市民洪先生(租客)
我自己也是以租还贷,是用租金去还自己的房贷。现在银行也没有给我减免利息或者降低利率,所以我没有义务减免租客的房租。
——房东
新冠肺炎爆发租客收入减少,房东应不应该减租?房东的房贷又能否减少或延迟支付?
房东应不应该减租?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可以讨论的,就是到底目前的疫情属不属于法律上面的不可抗力,或者疫情是否已经对有关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情势变更的问题。我认为对于洪先生这一种住宅性用途的租赁关系,相应不可抗力的构成或者情势变更的构成可能性会比较低。
如果他是在武汉,在湖北封城了,他过不来,那么这个就成立,我认为他如果只是在别的的地方,他老家并没有封城,没有不允许他来广州,实际上他什么时候都可以回来,也就是说这个房子他什么时候都可以继续使用。那就不存在不能使用的情形,也不会存在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没有办法租用这种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文了,如果因为疫情导致暂时没有收入的,可以延后还款,那么有关的租金是不是也可以延缓的支付,这个双方也是可以进行讨论的,也许你不能争取到减免,但是至少可以向延迟支付这方面争取一下。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要求业主减租?企业要求减租的合法理由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提出这一要求的前提是什么?证据方面应当做何准备?
首先我认同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否能以此为由要求减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租赁房屋的性质,疫情对房屋使用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举例一:甲租赁乙的商铺经营年货生意,新冠疫情爆发后,各级政府采取诸如“封城”、“交通管制”、“禁止聚会”等应对措施后,甲的生意惨淡,面临倒闭。那么甲要求减租的理由是合理的。举例二:甲租乙的房屋居住,并不会因为新冠的爆发导致甲方不能居住,那么甲就不能以疫情要求减租。当然,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比如店铺地址是否处于疫区?当地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等等。所以我认为并不是全部租赁合同都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只用租赁用途是用于“商业用途”,因疫情确实导致该无法正常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才能援引这一条款。另外,减租应当符合“恰当性原则”,有的商铺动辄要求减免1-2个月的租金,我认为是不恰当的。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延长假期的通知,在广东省范围内非特殊性企业复工时间为“2月10日”,实际上整个春节假期一共延长了10天,因此实际上导致商铺无法经营的时间应当控制在前述范围内。
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岗位和工资方面有什么法律保障?企业能否解除已患新冠肺炎、处于治疗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员工不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情势变更等原因)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企业能否以效益下降为由减扣员工工资?
1月25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薄文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