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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广州律师看营商环境论坛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献策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数:1,810

何生廷,南方都市报,2021-07-27

2021年7月23日,“广州律师看营商环境”系列论坛第四期在广州市律师协会举行,此次论坛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政营商环境研究院主办。

作为广州律师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渠道和平台,论坛以社会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以广州律师行业1.8万名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为研究团队基础,从不同的角度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团、企业和研究机构等理论和实务界的多元主体成员互动讨论,为打造市场化、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广州营商环境出谋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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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看营商环境”系列论坛

第四期论坛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主题,从证券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角度出发,探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行政途径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广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龙晓林表示,在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大背景下,本次论坛立足广州优化营商环境实践需要,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希望以此次论坛为契机,及时总结归纳并夯实研究成果,为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方面提供决策参考,助力广州优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

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明确索赔依据

建议探索此类案件审判标准

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罗建欣律师以《中小投资者在证券诉讼中的问题与改革建议》为题进行主题演讲,对中小投资者在提起证券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他提出要优化诉讼前置程序、细化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索赔纠纷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引、优化立案及审理期限、引入第三方机构为损失认定提供支持等建议。

《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明确列举了8种手段。不过对于操纵市场带来的影响,《证券法》仅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罗建欣表示,在目前的证券诉讼中,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缺乏明确细化的索赔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的实务操作指引,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司法程序提供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获赔难度很大。

为此,罗建欣建议,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索赔规定予以细化;同时期待广州中院对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件给予相应的索赔指引,并探索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及方法。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三级高级法官邹迎晖对罗建欣律师提出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了回应,表示广州中院会及时关注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情况,注重探索立案、审理、损失计算、诉讼指引等方面的实体创新,起草、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等。

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瑜则认为,证券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影响,例如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取证问题、对中介机构的影响、对法院审理要求更高等。

股东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

建议统一适用惩罚机制

张杨莉律师来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她的主题演讲题目为《从司法解散诉讼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优化之路》。

在论坛上,张杨莉从非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普遍原因,探讨司法解散之诉作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后救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对诉前、审判、判决后等阶段与行政程序的衔接和优化提出了详细建议。

在她看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后救济,不过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定的和解流程流于形式,判决公司解散后的信息无法同步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判决解散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不配合义务方的惩罚机制未统一。

针对现状,张杨莉提出多个建议,建议解散判决生效信息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之互通与公示;降低司法解散案件中申请解散芳作为强制清算申请人的垫付费用。

此外,张杨莉建议要普及及统一适用公司解散后股东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之惩罚机制,并适当宣传引导以达成“惩罚+教育”之社会效果。

在论坛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邝俊凌对张杨莉律师提出的解散判决生效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之互通与公示的意见表示认可,但认为需要最高法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和技术层面给予支持。

广东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则以公司僵局的实质审查、公司法可能增加股东压制作为解散情形、强化解散诉讼和清算的有效衔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等为切入点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提出了多个意见。

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

建议完善投资者保护执法机制

来自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李修蛟律师以律师诉讼实务为视角,发表《中小投资者保护执法机制的构建与优化》主题演讲。

在发言时,李修蛟分析了在新《证券法》构建的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下,中小投资者依然面临的维权困境,比如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维权效果差,再加上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为此,他建议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实务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同时,落实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与创新相结合,才有可能更好地履行监管与审判职能,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处长俞薇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系统性工作,除了制度方面的保障,还需要建立诚信市场、普及投资者教育等,建议两院一府建立畅通、长效的沟通机制,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全面支撑。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城市治理研究所胡彦涛博士则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应从立法上予以加强,如将相关司法解释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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