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险能否规避执业风险
发布时间:2003-10-23 浏览数:2,677
背景 1993年5月16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正式签约,以15万元人民币的保费购买了每年最高理赔额5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中国律师向外国保险公司购买高额保险,为中国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打开了一扇窗。在当时,中国的保险公司对于什么是律师执业责任险尚处在有行无市的尴尬。1999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探索,并于2001年开始用会费为全市律师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此举旨在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障律师顺利开展业务。2002年1月,司法部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列为适应加入世贸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发展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重要工作之一,并从2002年起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 主持人:本报记者刘爱君 讨论嘉宾: 张晓森 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树英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以刚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所主任 刘慧儿巫振凌 西盟斯律师行香港办事处 主持人: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重点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吴以刚:律师执业保险是世界各国律师界的共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是为了落实律师职业道德中关于谨慎执业的要求。同医生一样,律师也是一个风险非常大的职业,因此,谨慎、勤勉才会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部分。无论律师所服务的对象是大是小,总会涉及到客户的权利能否实现,客户的法律风险能否降低。一旦律师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客户的权利丧失,风险成为灾难。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某个小小的疏忽带来的后果都可能是毁灭性的。为弥补律师的失误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法律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朱树英:我认为,律师投保责任险其目的是促进律师以尽职勤勉的服务,对委托人负责,律师投保是为了消灭理赔,而不是为了理赔。同时,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可信度和诚信形象。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足够的、使委托人放心的保险额度,可避免和减小委托人的疑虑,使事务所产生可信任和重诚信的社会效果。不仅如此,购买过错责任险,有利于提高与国外律师同行的竞争力。 刘慧儿巫振凌:涉及专业人士及其专业服务责任的保险在香港又称专业补偿保险(以下称PI险),此类险最主要及基本的目的是为专业人士及公司在履行职务时所引致的责任问题提供金钱上的保障。PI险可发挥外在行政及商业作用。它可以加强客户及监管机构对专业人士的信心。PI险亦是一个专业团体的商业价值之金钱保证。例如,当有律师事务所的财政能力受质疑的时候,香港律师公会都会向公众人士标榜该会的PI险之体制。在个别公司表现不足时,公众对整个专业团体的信心仍不受动摇。这对整个专业团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从另一层面看,在保单内注明专业守则也令PI险突显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之间的分别。值得留意的是,无论因法例规管或政策要求,所有重要的专业团体在香港及其它经济发达的地区都必须购有PI保险。 主持人: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受益的是谁? 吴以刚:有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因律师的过错和疏忽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律师的失误而蒙受损失的客户。但由于这一险种的设立所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责任,而且律师承担执业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律师事务所。 张晓森:受益人首先是委托人,其次是律师行业整体,最后才是出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主持人:最近一段时间,相继发生了几个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案件,这说明什么问题? 张晓森:至今已发生的几种案件,均反映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亟待加强,对业务管理的程序、业务操作质量监控的放任或疏忽是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根源;二是,律师的业务能力、水平、技能还令人担忧,律师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对律师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律师的职业素质、执业态度有待提高和端正。 吴以刚:中国律师职业正处于发展和培育阶段,在执业环境、管理、监督、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还不成熟;尽管近年来,律师业新人辈出,发展迅速,但是,实际上很多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培养不足,往往在“学徒”阶段就匆匆上阵,造成新律师经验严重不足,最近相继发生的律师责任索赔案件和对律师投诉案件的上升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从律师管理的角度看,目前对律师执业监督的力度是不够的。 主持人:在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方面争论比较多,律师事务所也遇到一些保险并“不保险”赔偿责任落空的情况,是不是目前的承保范围还不能解决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所有执业风险?律师在做一些如见证、提存等尝试性业务时,出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能不能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张晓森:我理解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律师执业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并被法院终审认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主张保险公司开放承保范围和投保对象,律协、律所、律师均可投保。 律所侧重于律所业务领域、律所管理责任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则可就自身执业责任风险进行投保。这样保险范围,赔付比例及各自的负担与责任均会明确。 吴以刚:有的律师承担了某些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这是典型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当然有些新型业务是试探性的,这需要律师更加谨慎小心,但不能因为是试探性的业务而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执业责任。 朱树英:本所合伙人对每年支付15万元的保险费,戏称为“保平安费”、“买平安费”。理赔额度越来越高,事务所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坐享太平了呢?答案是不一定。众所周知,本所曾经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当时的律师费为200万元另加40万元奖励。后因开发商挪用214户包租客户的资金,到期不能返还而引起了一起群体诉讼。开发商为转嫁责任,以本所法律服务有过错为由起诉要求本所返还240万元律师费并赔偿2000万元。而事实上,包租的服务内容并不在我们的全过程服务范围内。 律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其目的之一是一旦发生律师过错致委托人损失,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这就转移了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但本案二审判决未判决本所进行过错赔偿,却判决本所返还240万元律师费。对此,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理赔,理由是律师投保的是过错责任险,而不是无过错返还险。不能说保险公司强词夺理,因为据保险公司介绍,全世界都没有律师返还收费的险种。面对这样的局面,是不是律师没有必要买责任险?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律师投保是为了消灭理赔,而不是为了理赔。 刘慧儿巫振凌:为了配合新市场或新客户的业务,专业人士应考虑购买加添保险。举例说,如果一家小型律师事务所要提供法律意见而涉及一些他们从未处理过的法律问题,譬如有关能源方面的法律。若有专业失误的情况时,索偿的款项可能是数千万元。这些事务所应增购额外保障,因为如此巨额的赔偿一定超过一般PI险的责任上限。和保险公司商议保单时,这些事务所可同意在有索偿时承担一个大额的垫底费,从而要求保险公司减低保费。在这样的安排下,律师事务所基本上自行承担一般责任后果,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只是在有灾难性的索偿出现时才派上用场。 主持人:目前的一些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律师在执业中存在过错,该如何理解这一“过错”的含义?以什么来衡量这一“过错责任”? 张晓森:“过错”是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这里特别谈一下过失,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大多数是由过失造成的。一是,疏忽,即表现为未尽职、未勤免,应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的问题,该有发现,没有提示;二是,过于自信,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评价过高,自以为是。发表了错误意见,采取了错误的措施,并造成损失;三是,极度不负责任,具体表现为对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并不熟悉,也无经验,在毫无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办理律师业务,对可能的法律后果毫不顾及。根据保险协议的要求,衡量过错责任的归属及大小均以生效的判决为准。 刘慧儿巫振凌:根据保单的条款,受保障的风险可以只限于专业失误,例如律师所提供的错误法律意见。“专业失误”与“一般疏忽责任”的分别是保险公司及保户之间常见的争议。若保单的条款涵盖较广的责任保障,它可以是包括欺诈及其它由非专业行为所引申的责任。 故此,专业人士应留意,若交易不成功时,就算他们没有过错,客户亦可能将责任推卸到他们身上。客户们知悉专业人士购有PI险亦会诱使他们作出这些无理的指责。一般而言,PI险内应加入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以确保索偿的机会减至最低,从而防止保费大幅增加。简单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雇用高质素的员工来提高工作水准,经常保持充足的监管与小心选择客户。为了加强保障,专业人士在同意提供服务前亦可先与客户达成责任上限的协议。 主持人:目前在投保的方式上,各地方实行的方式有区别,有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以会费形式支付保险费,有各律师所直接投保的,费用由律师所自行负担,哪种形式更适于行业的特点及操作性更强? 张晓森:我认为律协投保是从会员福利及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上起作用,各律所直接投保才是保障委托人利益及化解执业责任风险的主要方面,也是衡量律所实力的一项指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更倾向于律所投保。 吴以钢:以律师协会为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在现阶段大多数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由于不同业务领域和不同地域的律师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有所不同。因此,未来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方式应当在投保金额上给律师一定的选择权。 主持人:律师在从事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业务时,一旦出现赔偿责任涉及金额较高的情况,这就对保险额的确定提出较高的要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保额的确定上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张晓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保额的确定上应以律协或律所或律师在保险期内业务量的一定比例为根据。而不能以人数、所数为根据。 朱树英:自1993年本所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正式签约,以15万元人民币的保费购买每年最高理赔额5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额度以来,直到2002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行业统保合同,保费统一由协会会费支付,为每一位上海执业律师投保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不超过600万元,每人全年最高理赔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的高额保险。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所还在保险公司自行加保。根据以往连续9年无理赔记录的业绩,仍以每年15万元的保费,购得3000万元的理赔额度。至今年,已达加保5000万元的理赔额度。在行业协会已统保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加保以及加保的额度,应以本所的服务范围和可能引起的风险来决定。 刘慧儿巫振凌:应投保的PI险之种类及幅度通常受经济环境影响。保费的数额是由每家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所确定。他们在计算时是会以风险对比回报的基础及索偿往绩等因素决定保费。就律师行业而言,大规模有名声而索偿往绩优良的事务所都可获得较好的投保条件。反之小型而商誉普通及索偿往绩欠佳的事务所所得的条件就相对较差了。保费的数目是按律师人数而定,同时亦取决于所投保风险的范围幅度。 主持人:国外律师在执业责任保险方面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张晓森:通常以律所为投保人,投保额的大小是衡量律所实力的重要标志。 刘慧儿巫振凌:海外的PI险市场远较中国的成熟。大部份跨国专业事务所都购有国际性的PI险,保障任何在当地或外国的索偿。想向外发展的中国律师所,将来可以这种形式将他们的PI险提升至国际化。 主持人:目前律师的执业操作规范(规程)尚不健全,很多执业操作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这是否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认定带来了难度? 张晓森:真正意义上的执业律师在中国还是一个幼儿,律师执业的理念、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缺位的,虽然各级律协、各律所及律师正在力所能及的层面进行着努力,但在执业操作规范上除极少数几个领域有了一些尚需完善的纲要、规则外,在更多的领域则是一片空白,这无疑会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范围的确定有消极影响。但是我认为,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和认定律师执业过错责任是不同的,律师的执业操作规范(规程)尚不健全,很多执业操作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这一问题对过错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而对承保范围并无实质性影响。 刘慧儿巫振凌:目前,内地仍没有统一的规范律师专业行为的守则,内容涉及利益冲突、收费标准等。受公众人士的投诉驱使下,设定专业行为守则和PI险应同步发展。法律专业人士必须重建公众对他们的信心。这可以透过条例及有效地利用PI险来为不幸雇用了失职律师的客户提供安全网。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索赔案例 以下介绍的是京沪两地的律师执业责任索赔案例,特别是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律师的执业过错或疏忽值得同行引以为戒。 北京三年投保三起理赔 北京律师自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来,共发生3起索赔案件,目前已获得理赔。 第一起是某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因律师事务所搬迁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与当事人相互取得联系,使得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给委托人造成六万余元经济损失。律师所辩称:该所律师已经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由于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到法院立案。法院最终判令律师所赔付上述损失。 第二起是某所受聘担任某有限公司一活动项目的法律顾问,由于此项业务时间仓促、地域广泛等复杂原因,某公司终因《活动指南》奖金最高限额内容违法而受到工商局2万元的行政处罚。律师所辩称:他们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多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某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提出警告,并要求某公司在奖金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以避免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额超出规定标准。但具体操作由公司自己掌握,并因公司自己的失误,致使对于有奖销售中关于车票报销等费用的规定超过了奖金最高额限制。律师所和某公司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产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公司将律师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律师所律师未尽到作为法律服务者超越一个理性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其行为违反了其应当保证项目合法性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第三起案件是北京律协投保以来索赔标的最大的一起理赔案。某所在1996年6月承办美国某公司与北京某开发公司委托见证和代为保存票据的律师业务时,由于美国某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北京某开发公司420万元经济损失。据了解,北京某开发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所签定一份进口白糖合作协议书,北京某公司负责白糖的起运费,先期将款项汇给美国某公司,但不承担风险和责任。美国某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将白糖从巴西运往中国港,并在事后给北京某开发公司纯利。合作期限为45天,超过3天视美国某公司违约。律师所一名律师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见证书》。签定协议之后,北京某开发公司按要求将此款汇入美国某公司指定的账号,美国某公司则开具了同等金额另加一定比例的外汇支票作为保证金交律师所保存。合作期满后,北京某开发公司找到律师所索要支票兑付,但被银行以存款不足而退票。遭到损失后,北京某开发公司将启明所与美国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经法庭审理查找和公告未能找到美国某公司。因此,法院判决:律师所对美国某未能返回给北京某开发公司4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律师所对上述债务美国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0%承担责任。 上海拖延一年转交判决书律师所被判赔30万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向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这是因为在此前的一起诉讼活动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这家律师所拖延向某食品公司转交法院判决书达一年,导致公司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造成经济损失。 1999年12月,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的一家公司发生贷款和财产纠纷,该公司遂委托这家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律师所指派两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签收法律文书。 2000年9月,其中一名代理律师代表某食品公司分别签收了两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但是,直到2001年10月,律师所才将两份判决书传真给某食品公司。 某食品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终因超过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予立案。遭受经济损失的某食品公司将律师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交法律文书是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附随义务,律师所未尽义务,对委托代理人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委托人某食品公司对自身诉讼未予充分关注,消极主张权利,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的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律师所赔偿某食品公司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