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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应对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686

2020128日,广东省政府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文作者通过解析相关的法律规定,让省内各类企业在疫情期间能作出合法合规的应对,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工资报酬的发放

(一)员工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企业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131-22日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向员工支付工资。

22020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应正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二)企业安排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1、企业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安排员工工作,未能安排补休的:

1)、企业采用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2、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3日至9日)安排员工工作,未能安排补休的:

1)、企业采用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来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企业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企业对因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若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的情形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疫病的应认定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员工由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四、其他应对处理

(一)企业对未能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应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企业应同意员工撤回迟延复工期间的年休假申请

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延长休假通知具有强制性,可定性为员工的休息假,在政府强制规定因疫情推迟返工日的情况下,员工本就可以不到企业工作,因此享有撤回年休假的权利,若其要求对于申请的年假进行撤回,企业应予以同意;如若员工未申请撤回,则可以依照原约定进行。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措施减少成本。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当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采取上述措施时需注意,企业不应单方实施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尤其调薪后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四)员工应理性对待,与企业友好沟通,共渡难关。

员工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处境应给予理解,对于企业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应理性对待,应抱持共克时艰的心态与企业友好沟通,一同渡过难关。

目前,正值防控新型肺炎关键时期,面对疫情,企业既要重视,也要相信政府的有效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地方政府启动的政策响应,在这个非常时刻,需要企业与员工保持平和的心态,互相理解,彼此包容,共克时艰。让我们众志成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共同迎来春暖花开。



(作者:王志,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