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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单方决定将部分共同财产捐赠 给疫情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314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武汉疫情”爆发之后,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可以说是捐款的捐款,送物资的送物资。生活处处有法律,在这些公益行为中,不排除个人捐赠的物资款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捐赠之前没有跟配偶沟通而单方决定捐赠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行为效力如何呢?我们今天就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先欣赏一下捐赠武汉抗疫的部分事迹。

捐款武汉的,有娱乐明星

捐款武汉的,有企业家

捐款武汉的,也有普通民众

爱心不分大小,无论是明星或者是普通民众,捐款武汉的都是一种传递温暖献爱心的行为,我们都应该点赞。

其实,无论是捐款还是捐物资,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今天讨论夫或妻单方决定将部分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区的行为效力问题,其实涉及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梳理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有平等处理权的,但平等处理权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夫妻一方都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讨论。基于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非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处置金额较大的财产,如果第三人相信夫妻一方是有权处置,并且支付相应对价的,那么第三人收到的财产是得到保护的,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外是有效的,对内夫妻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如果第三人不相信夫妻一方是有权处置,并且没有支付相应对价,那么这个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回归到本文话题,夫或妻未经协商单方决定将部分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区,是否有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是无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仅是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我们还需要梳理一下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夫或妻未经协商单方决定将部分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区的行为,一方面由于存在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是有效的。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有平等处置权的;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须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平等协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降低法律风险的需要,更是尊重对方的体现。



(作者:袁贤铭,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