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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承租人,谁应享受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06-07-12 浏览数:880

    本报讯  房主出售房屋,两承租人谁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房屋所有人组织的竞买活动中,因未履行竞买协议内容,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败诉。
    2006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享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有一商业门面房近140平方米,先后出租给原告约70平方米,被告赵某约70平方米。2005年11月25日,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和被告赵某发出《房产出卖通知书》等材料。

    其中,《房产出卖通知书》载明:“竞买人应于2005年12月2日前以电汇方式支付34万元履约保证金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并办理好竞买手续方可参加竞买。逾期视为放弃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本公司有权安排出售事宜,出卖底价为170万元。买受人应于2005年12月12日前以电汇方式支付房屋全部价款至本公司账户,逾期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房屋买卖契约主要事项告知书》第三条载明:“乙方(买方)在2005年12月2日前付给甲方(卖方)定金34万元”。《出卖规则》除载明上述内容外,第九条还规定:“如果竞买人为一人(或一个单位)时,本公司不受上述出卖规则约束。”

    此后,原告没有按期向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赵某于2005年11月30日向被告电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34万元履约保证金。鉴于竞买人只有被告赵某一方,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进行协议买卖,最终以170万元将讼争房产卖给了被告赵某,现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已过户到被告赵某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有意出售其所有的房产,在原告和被告赵某都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采取竞卖进行出售,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原告没有按照竞卖规则行使权利,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赵某按期向电子公司账户支付了34万元,应视为履约保证金,赵某因此取得了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