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数:4,088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霍伟某与屈美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霍某梅(女)、霍庭某(子)、霍健某(子)、霍恒某(子)、霍某兴(女)。其中霍庭某和霍某兴早于被继承人去世,霍庭某生前共生育两个儿子(霍某辉和霍某俊)。被继承人的父母早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登记在被继承人霍伟某与屈美某名下的房产有如下三处:

       (一)修建于1980年的一间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霍伟某的名下。2015年经各方同意后,该房屋由霍健某出资全部拆除重新修建,目前由霍健某居住。

       (二)修建于1983年的一间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霍伟某的名下,目前由霍某辉、霍某俊居住。

       (三)修建于1992年的一间房屋,该房屋修建的时候用地单位注明是屈美某,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目前由霍恒某居住。

       对于上述房屋的处理问题,各方曾多次协商,但意见不一致,影响到家庭的关系和谐。6月8日,被继承人子女及亲属来到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希望杨杨律师为他们调处好该起纠纷,让家庭恢复以往的和睦关系。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界定被继承人霍伟某和屈美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在生前修建的房屋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该房产既包括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房屋。

       在本案件中,被继承人霍伟某名下有两间房屋,它们分别修建于1980年、1983年。被继承人屈美某名下的有1992年修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虽然只是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被继承人霍伟某在2011年去世,其对1980年、1983年、1992年修建的三间房屋的50%产权份额应当属于其遗产。另外,征得各继承人的同意,继承人霍健某于2015年将被继承人霍伟某于1980年修建的该间房屋全部拆除,并单独出资在该块宅基地上新建了一间房屋居住至今。

       被继承人屈美某于2016年去世,由于原1980年修建的该间房屋已经全部被拆除,因此,被继承人屈美某的遗产为其对被继承人霍伟某在1983年修建的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份额加上其从被继承人霍伟某的遗产(即霍伟某对1983年修建的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份额)中继承到的产权份额;另外,被继承人屈美某的遗产还包括1992年修建的房屋50%产权份额加上其从被继承人霍伟某的遗产(即霍伟某对1992年修建的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份额)中继承到的产权份额。

       (二)谁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霍伟某和被继承人屈美某的遗产?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霍伟某与屈美某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他们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另外,《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霍伟某去世后,其遗产分为五份,继承人有:屈美某(配偶)、霍某梅(女)、霍健某(子)、霍恒某(子)、霍某辉和霍某俊(孙子,代位继承)。屈美某去世后,其遗产分为四份,继承人有:霍某梅(女)、霍健某(子)、霍恒某(子)、霍某辉和霍某俊(孙子,代位继承)。

       三、调解过程

       杨律师采取如下的步骤处理该案件:

       (一)通过审核有关的材料以及向沙亭村委老干部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被继承人霍伟某和屈美某的亲属关系情况,准确确定遗产继承人。

       (二)弄清两个被继承人(霍伟某和屈美某)的遗产情况,向继承人详细解释了继承法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使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

       (三)找出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处理存在的分歧,从该家庭的团结历史入手,全程强调“手足情深”、“血浓于水”的良好观念,最终达成调解。

       虽然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他们对遗产的处理还是存在一些分歧,具体表现在:1、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不少乡村都存在出嫁女不参与娘家遗产继承分割的传统,本案中的女性继承人是否适合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两被继承人生前修建了三间房屋,但是,每间房屋的面积是不一样的,继承了大面积房屋的一方是否应该应当对面积小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弄清了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分歧,那就明确了调解的方向。接着,杨律师分别与各继承人进行深入的沟通,让他们将最真实的想法说出来。在与霍某梅沟通的过程中,杨律师了解到继承人的大家庭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团结和睦的家庭,大家守望相助,营造一个非常良好的家庭环境。杨律师遂引导霍某梅在现场向大家细述大家庭团结发展的点点滴滴,让在场的其他继承人都深受感动。霍某梅还在现场向大家表态,自己十分清楚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他的三方继承人能够维持目前居住的现状,不再要求他方进行补偿,她愿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部分。看到霍某梅的表态,那些之前坚持要根据继承房屋面积的大小进行适当补偿的继承人的态度也转变了。同时,他们也提出,由于被继承人在沙亭村每年都有分红,为感恩霍某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他们同意将被继承人每年的分红分一份给霍某梅。霍某梅也表示同意。

       通过一个上午的深入沟通,各方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消除了,并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达成了共识。

       四、调解结果

       看到时机成熟,杨杨律师草拟了《调解协议书》,各继承人都完全同意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并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通过杨律师的调解,霍家因遗产继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和睦友好的家庭传统继续得到发扬。同时,他们也对杨律师的耐心调解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心得体会

       家永远是一个温暖的港湾。只有社会上的每个家庭都温暖和睦,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幸福。一个大家庭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是,只要争议各方都认同大家庭所坚守的团结、和睦、守望相助等传统理念,那么,许多纠纷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村(居)法律顾问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并通过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去协助村居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杨杨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