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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性化:寻求温情与公正的契合点

发布时间:2004-04-01 浏览数:968

刑事被告人带着手铐进法院,手铐下却垫着棉垫;为了让来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心情愉快”,法院接待大厅里放着轻音乐、开着咖啡厅;甚至法院可以在刑事被告人生日当天不开庭,这些举措都被归为“司法人性化”而受到人们的赞誉。关怀固然让人感到舒服,但人们更渴望司法的公正,温情但不公正无效率的司法是虚伪的。人们期待司法人性化能真正从形式走向实质。 ———主持人语 司法人性化:寻求温情与公正的契合点 ■新闻背景   据3月2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将不会在自己过生日那天被开庭审判。这是门头沟法院刑事审判庭为尊重被告人人格采取的一项新规定。   该院举措具体为:承办人对有伤病的被告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其能够正常参加庭审;在审限允许的情况下,承办人将不在被告人生日当天送达起诉书或安排开庭、宣判。针对近几年来女性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刑事审判庭将成立女性犯罪案件合议庭,确定一名女审判长和一名女审判员分别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女性犯罪案件。 本期主持人:秦平 特邀嘉宾: 徐迅 社会学家 杨祎清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 关凯 政府公务员萧瀚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人性化的形式同样不容忽视   徐迅   国家职能部门的人性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意识的树立。从现代公共管理的理念出发,政府,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国家职能部门都是对社会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的,其相对人是接受服务者,如果我们的职能部门都能树立服务的意识,那么人性化的服务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无需去刻意强调。二是观念上的转变。在我们的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观念上的误区,比如一个刑事被告人,他只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但他并没有因此就丧失了人的地位,他同样还是一个人,还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只有那些固有的,不正确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人性化才是一种真正的东西。   人性化一词虽然很温情,但是对人性化我们却不能寄希望于人的良心,这是十分不可靠的,人性化同样需要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可以十分肯定地说,非人性化一定是滥用权力(政治权、司法权)的结果。一个公职人员能够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仅仅靠他内心的信念,更重要是他身后一整套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可以对其超越权力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惩戒。所以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和限制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才是公共管理人性化最可靠的保证。   在上述新闻中,法院规定在刑事被告人生日这一天不开庭,这的确是一种形式上的人性化,但是这种形式却十分重要。正是这看似不起眼的一点一滴的形式传达了一种概念,表达了一种关系。交警在纠正违章时要先敬礼,说话的态度要和蔼,这都是一种形式,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警民关系,与警察在纠正违章时粗暴的吼叫就是不一样。这种形式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人们能够通过这些形式理解和感知双方关系的变化和实质。良好的习惯,良好的社会就是从一件件小事,一个个繁琐的形式积累起来的。就像民主的程序一样,允许大多数人表达意见就是比让一个人或少数人独断独行要繁琐得多,要经过更多的形式,但恰恰是这一个个具体的形式,一道道繁琐的程序保证了实质的民主。 走出司法人性化的误区   杨祎清   尽管“人性化”是一个充满温情的词,但听到司法“人性化”这个词还是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听说过行政“人性化”,行政机关改变冷冰冰的官僚面孔和硬邦邦毫不通融的办事程式,这的确令人称贺,但司法又将如何“人性化”呢?   在被告人生日那天不开庭就是司法“人性化”了吗,对此,笔者殊难苟同。笔者认为,司法的确应当“人性化”,而且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尺度之一,它真正地体现一个国家和一种文化对个体人的尊重。司法的人性化不是别的,是在司法的过程当中,将受到指控的公民作为一个具有人格尊严,能以自己的言行影响有关自身的决定,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个体予以对待。它要求一个被指控的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以自己的言行(包括提出的证据)影响法官判决的机会;它也要求法官对于每一个被指控公民的权益予以认真地考虑,对于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予以同等地评估。换言之,被指控的公民在司法程序中必须被作为一个积极参与的“主体”,而非放在砧板上听任摆布的对象———司法权运作的客体。在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之中,对于人的尊重是善良社会的根基,一个自主的个人才能真正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在让个人承担义务和道德责任时,也仍应保持对其作为主体地位的尊重。真正人性化的司法应使司法程序凝聚这样一种“人道”观念,并使之以仪式化的方式在社会面前展示,以宣示这样一种基本的价值。   而反观这则报道,不在被告人生日那天开庭是为了“尊重被告人人格”,难道,言外之意,在开庭审判中,被告人的人格就不受尊重吗?试想,如果当事人本身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被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主体对待,能够获得有效地影响最终的司法决定的机会,则开庭如何会被视为有损人格?在被告人生日当天开庭又有何妨?   由是观之,所谓“司法人性化”的举措,恰恰反映了在我们的司法过程中还缺乏真正的人性化。在表面文章上做足功夫,除了表现出对人道价值的隔膜和增添法院工作负担之外,并没有什么益处。 做好本职工作就是人性化  关凯   法院出台新规定,疑犯过生日当天不审判,这是一件新鲜事,当然有新闻价值。但这种举措被定义为“尊重被告人人格”,却让我狐疑丛生。司法最终极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人性化的司法实践本来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司法维护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的公平和秩序,同时惩戒这种公平和秩序的破坏者。正因为如此,司法程序需要有效率,效率关乎到社会公正与秩序被恢复的时间成本。但如果连犯罪嫌疑人的生日都要被回避掉,那需要回避的日期岂不是太多?生日毕竟只是一个人私人的节日,以此类推,所有亲情浓郁的传统节日都要回避掉才对,像母亲节(不能对无辜的长辈进行情感伤害)、中秋节(不能让全家受情感连累)等等,不胜枚举。   尊重被告的人格当然是不可动摇的法则,司法体系针对的对象就是人本身,这样的制度不是人性化的难道还能是兽性化的吗?谁有权力把犯罪嫌疑人当作猪狗不如的东西?但这种尊重应该是严肃的,而不是随意的制度安排。司法机关的任何举措,因其特殊身份,都可能影响到公共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随意出台的某种貌似人性化的举措,如果看上去像一种缺乏说服力的轻易决定,破坏的正是公信力。我不敢设想一个罪证确凿、恶贯满盈的杀人犯,因为他要过生日就可以晚被宣判一天,这一天意味着被他伤害的无辜者多一天承受了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人性化的吗?   我们已经习惯读到一些似是而非的新闻,看上去有些美,其实却像在作秀。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多做一些比较实在的工作,比如提高效率,比如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把自己该做的重要事情做好,就已经是非常人性化的了,因为司法的每一个细节都和人有关。 宽容地对待人性化的矫枉过正   萧瀚   看到这则新闻首先是让我欣喜甚至感动。当代中国处于一个转型期,这似乎是公认的事实,尤其在法律人的眼里,这一转型就是人治向法治、全能政府向宪政政府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已经或者将继续涌现大量人们一时难以预期的政府行为,门头沟法院主动考虑并且理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状态,以至约束司法行为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司法外伤害,这是司法人性化的一种表达方式,且不说这样的表达方式是否就准确地体现了司法人性化改革的应有方向,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在观念上值得肯定和支持的行为。   但是,转型时代百乱待清,而“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因此,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政府行为在一定时期内矫枉过正,出现种种异常甚至荒诞派做法可能也都是情理中的事情。   我们大可不必抱着改革拜物教的心态对待这些新事物,对任何新鲜事物都举双手欢呼,但是,我们也不必苛责所有看似幼稚的变化,将之视为拿腔作态的矫情。   宽容这一切,谨慎地注视它的发展,并且警惕它的恶性变异,是社会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这则报道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人员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关心当事人,应该获得社会认同。但是,如果超出法律允许外的行动,我想法院还是应该三思而行,因为转型司法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有些陈旧的东西需要被改变,这有时要求法院自己谨慎地尝试改变,另外一些并不需要动大手术的制度就不必裹挟于改革思维而轻易改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制度震荡。   法院作为社会稳定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保守的,它一方面充当政治变革与社会改革支持者、保护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它也应该是激进主义的死敌,对抛弃基本规则、过于激烈的变局总是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子思这句话用来要求法院真是再合适不过了,为此,法院自身的改革更是一个表率,否则,过度保守会丧失社会的信任,而过于激进则会招致社会的蔑视,偏于任何一端,法院都无法获得应有的尊敬。   《中庸》上说:“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中庸既是一种对形上抽象真理的洞明,又是一种具体实践理性恰到好处的把握。今天的司法变革像一切转型时代政治领域的变革一样,它正是需要驾驭世事的改革者具有中庸这种最重要的美德,相信我们的社会一定会祈愿包括门头沟法院在内的一切改革者在这高难度的钢丝上一路走好。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