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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律师文集》卷首

发布时间:2003-09-27 浏览数:908

律师的哲人气质 我曾在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一书中写了一个序,题名为“律师兴则国家兴”,为我国律师制度在国家民主化、法制化中的作用呐喊:两年后,国栋又拟主编《律师文摘》,我想为律师的气质呐喊。 美国前总统卡特曾说过一句话:“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我不 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就最多。”这句话颇值得我们深思。律师是国家民主法 制中重要组成部分,而众多的律师又恰恰不能必然说明民主法制的加强,这 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律师本人的素质与气质不同。在我们今天的律师队 伍中也确实存在极大差异,有些律师是民主法制的破坏者,是邪恶的支持者, 律师应属于哲人的范畴,哲人并不仅指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 事法律职业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哲人和商 人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和概念。 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而不应是法律贩子, 借当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赚黑心钱。 哲人者,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而不是蝇营狗 苟,鼠目寸光。 哲人者,正人君子也,堂堂正正做人,胸襟坦荡,夜半不怕鬼敲门,而 不是不顾人格,拜倒在金钱、权势之下。 哲人者,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吐语、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 位,而不是市侩习气、拉帮作风,整日忙于应酬、饭局,流连忘返于市井之中。 律师应当多一点哲人的气质,少一点商人的习气。当然我这里的商人是 指和哲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不是要贬低商人的地位和作用。世界各国有 许多商人的作用不亚于哲人,也有许多商人具有哲人的气质。 江平 马年新春于北京 真正的律师与优秀的律师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年以来的艰苦创业,为我们涪育了一批又一批真正的律师,这是我们“十万大军”的脊梁,律师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基石。 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澄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亨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 真正的律师,实足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人们会在新的发展中呼唤着优秀律师的涌观,以便构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富丽殿堂。 什么人称得上“优秀的”?作为当代中国的优秀律师除上面所说的特征之外,似乎还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单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目前我们奇缺而又至关重要的是哲人。我们这支队伍历经二十年磨砺至今不能达到一个’处处放彩蒲队生辉的境界,我认为首先是存在着这样一个致命的弱点。 这不是苛求。诚煞,达到那样一个“四合一”的境地相当不易:然而既然是使命所在、社会需要和职业良心的要求,我们就应当登上这个高度。 张思之 走在职业化的道路上 春天里,在《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先生的安排下,我到广东佛山 和广州两地为当地的律师们作了两场题为“法律职业化的阴云与曙光”的演 讲。出席演讲会的律师数量之多、他们表现出的强烈的学术热情和家国关怀 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广东是伍廷芳的故乡,也是当代律师业最为发达的 地区。在那里,我仿佛听得到中国律师迈向职业化的坚定的脚步声: 律师的职业化包含着多方面的意义。让我不避“小人喻于利”之嫌,首先 说职业化的经济意义。律师本来就是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获取报酬的职业, 获利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本身要求以职 业化的方式进行——例如要有良好的行业规范,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 “产品”,要逐渐地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等等。在这方面,准入资格的讲求以及行业自治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职业化要体现于律师在知识上的独立性。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道分享着法学这样一门独立的知识。这是一种源远流 长且内容丰富的知识体系,它包含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独立的秩序理念、技 能手段和话语模式。 律师的思维方式不同于经济师,不同于政客,也不同 于大众。没有这种知识上的独立性,律师就不可能成为塑造社会秩序的独特 力量。 律师能够展现出独特的职业伦理并且这种伦理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是 律师职业化的第三个标志。律师需要以对客户利益的忠诚获得社会信赖,同 时又对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保持着职业的敏感。他们是客户的代言人,同时 又不忘记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不忘记正义的实观乃是根本的目标 所在。 律师们走在职业化的道路上,法官、检察官也在同样的道珞上跋涉:山高 路远,颠顿风尘,法律人们,一路走好! 贺卫方 2002年9月1日 律师之心性 律师乃时下时髦行业。君不见,律之师者一袭轻装、一纸文牍,奔走肆行 街巷,出入堂皇高楼,雄辩于法庭公堂、媒体舞台之内,谈笑于灯红酒绿、杯光交筹之间。值此“凝视”年代,律师忽得春风杨柳,与体育、文娱明星、企业家、IT精英交相争辉,构成时代之绚丽斑斓。律师通晓律条、明法穷理,且通达世事、问疑辨难,较之其他人等尤现事理情理、道德良心。但正因如此,律师一业规范自重,万民瞩视,自不待言。 日前读报,作家张炜尝言:“我惧怕自己对世界没有感情。”闻得此言,本人为之动容。于兹商事社会,物欲横行,德性式微。虽律师者,也概莫能却其熏染。盖因利得精神人人有之,而人心若水,得其下流而害身家黎民,得其上善而利万物苍生。物欲熏心,则水流不净,水流不净,则污染心灵,而治理心灵污染,恐怕仅有万贯家资则难以奏效。若千万律之师者循此污流,别国家民族哀莫大焉。 律典制度亦易使人只见律条、不见心性。执著于法律概念与逻辑,素为法 律人基本训练之要旨。然此等训练颇有缺失:习律者只闻律令之声、无视芸芸 众生之悲情。久而久之,通律者身为律奴、心为讼累,渐成“对世界没有感情”的“单向度的人”;其更有甚者,少数挑唆狱讼之徒浑水摸鱼、牟取暴利;长此以往,虽法典蔚然壮观,然民心失尽,律师若成就大业,恐怕亦殊艰难: 惟其如此,律之师者既为自由职业者,当有自由之性格,人文之精神,松 柏之风骨,苦难之感情,见贵不低、见民不高,则我国民主法治昌盛有望,国泰民安矣。 舒国滢 二00年晚秋 中国法制的建构者:律师 在当下的中国,律师因为是客户利益的捍卫者而被社会视作是可信赖的道德良心者、律师因为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则而被社会视作是法律事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因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报酬而被社会视作是各行各业中的显贵。与此相应,社会便要求律师有崇高的正义道德之心性、要求律师具有知识上的独立性、要求律师遵循良好的行业规范。 显而易见,对律师提出的这些要求乃是以社会对律师的那些看法为依凭 的,当然也是颇为合理的。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上述对律师的看法匀丢 失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维度,而这个维度便是律师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律师不仅是中国法制的实践者,更是中国法制的建构者。 因其职业性质的缘故,在我看来,律师既要在法律实践中遵循业已确定的法律条文,又要面对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新的利益主张,因此他们乃是中国法律知识与本土生活经验的最为直接的勾连者;律师既要在庭诉过程中根据具体客户的新利益主张就法律理解和解释问题进行相互争辩或与公诉人争辩,又要面对法官提出自己的新解释,因此他们的解释经由潜在质疑法官、公诉人或其他律师的法律知识而成了中国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律师既要在法律咨询服务中捍卫客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根据日益变化的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有助益的法律建议,因此律师实际上成了日益发展着的中国法律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活着”的形式。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在中国法制发展面对“移植法”于中国本土之情势以及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之情势是否具有功效这个大问题的背景中,将更加凸显出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如果说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一部大书,那么法学家、法官、立法者便是位 于这部大书的封面和书脊之上的显要人物,而律师则是隐含在这些醒目的 封面和书脊之中的文字。因此,我们需要有人能够把这部大书打开,把律师 用其建构中国法制的实践而构成的一行行并不显眼但却极具意义的文字展 现在国人面前。 这便是我对《律师文摘》及其编辑的期望。 邓正来 2002年岁末于未名斋 中国要律师干嘛 《律师文摘》自去年创刊以来,摘登了不少好文章。补白也颇具特色,用一些统计数字,发人深省。例如第三辑253页有这样几则:一、北大法学院陈兴 良兄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白辩或请亲友代理。二、1997至2002年间,至少有 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原文如此)。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见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 由此忽发奇想:刑事案件是否可取消律师?根据上述数字,取消后总体而言,被告人(尤其那些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的命运不会比现在不好。同时,律 师行贿引诱伪证等等引发“滥抓滥判”的事件,连同该抓不抓该判不判的情况,也一概不会发生。换言之,如果公众对刑辩律师的服务和自律已经失去信 心,修订法律取缔或严格限制律师介入,或许是利国利民也对律师本人有利的一项选择。 律师的民商事业务范围如何调整,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调查一下,权衡利弊。不管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我怕调查结论很可能是:中国律师太多。首先,没有几个老百姓包括生意人用得着律师。他们解决纠纷,无论夫妻吵架、追讨债务,还是请愿告状、伸冤报仇,都有惯常有效的办法,与律师无关。其次,某些涉外或重大的项目,例如公司上市,为减少虚假信息,可以考虑全部交由香港律师行代理(最近温总理访港签署两地“零 关税”协议,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便是开端)。虽然香港律师收费贵些,但 他们信誉好、自律严。投资者重拾信心,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监管也就容易 了。 中国人传统上奉孔子的“无讼”为理想。现在当然不能奢望了;即便在乡 下,时不时也有“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为非作歹,鼠牙雀角,动成讼端 (见费孝通:《无讼》,载第一辑224页)。清末修律,拟设立律师制度,张之洞 (南皮)反对,担心“讼师奸谋得其尝试”。今天,南皮之忧不幸成真,虽然不能全怪律师:他在竞争那么激烈又腐败丛生的环境里执业,当诉讼变成“贿赂竞赛”之时(方流芳兄语,见《中国书评》卷八页36),是万不得已才做了“三陪律师”的。 中国要律师干嘛?用处不能说没有,比如可以缓解城乡过剩劳力的就业问题。国家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同等学历即可,不必法律系毕业,是不是这一 政策思珞的体现?中国律师人口已达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这一事实在某些 场合也能炫耀一下。不过这么说,总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感觉,写成社论或编入教材,也很难上升至“理论高度”。 《律师文摘》孙君国栋约我写一“卷首语”,我就胡言乱语这些。 冯象 二00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