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05-01-14 浏览数:1,033
记者从中国民航总局获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将于1月15日起施行。
该规章明确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规章还规定,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经过民航总局经济许可、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申请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该规章实施的同时,1993年1月16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废止。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