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成都房屋管理新规: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1-05-30 浏览数:1,088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今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要注意了——擅自拆除承重墙,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

  昨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房屋的装修、改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五类行为被明令禁止,包括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如有违反,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1-5万元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如果在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过程中,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必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另外,《条例》还首次将农村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纳入监督管理,明确规定“自建房屋确需拆改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来源: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