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院以上管辖
发布时间:2002-10-16 浏览数:1,293
最高人民法院 10月1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0月16日起开始施行。 这个总共32条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 根据新规定,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并特别指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另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