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者首获律师“名分”
发布时间:2003-04-10 浏览数:2,218
2003年3月27日,联想集团、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为公司律师的试点单位,同时,联想集团的王江等37位专职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也从北京市司法局的颁证仪式上领取了北京市首批公司律师的执业证书。作为公司律师的代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的总经理张子宽先生称此举为“律师界的一大盛事”。那么,公司律师准入条件是什么、公司律师的执业如何定位、公司律师的前景怎样? 申报公司律师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所谓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这是北京市司法局于2003年1月推出的全国第一个公司律师的试点方案,即《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对公司律师所做的定位。根据该实施方案,能够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的前提条件有两个。首先,必须是具有我国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没有这样资格的人员即使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也不能申请成为公司律师。其次,公司律师必须是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其身份仍然是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成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后,他们就可以向司法局申报公司律师资格。具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其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个人情况材料。申报成功后,就可以公司律师的身份通过深层次的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向所属企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项实施方案是北京市司法局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两个多月的认真调查研究,借鉴了国外公司律师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而出台的。 完善了律师制度的组织形式 据北京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杨艺文副局长介绍,公司律师制度在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早巳建立,并发展得较为完善。据不完全统计,在美国,公司律师约占全美执业律师的12%。在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四千多名工作人员中,就有两千多人是律师。 而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形式仅有两种: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伴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司法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组织形式,积极探索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并逐步形成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的要求。对此,北京市司法局于1995年进行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并在2002年将公职律师扩大到法律援助部门中。这次推出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又将北京市律师的执业形式向前推进了一步,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颇为有益的尝试。 内外身份两分明 37位首批获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幸运者,在此之前代理企业从事对外的法律事务工作时,只能以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出现。而今,公司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使他们具有了双重身份,即企业内部员工和律师身份。 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公司律师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均由其所在的企业管理,并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但是,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也仅限于从事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例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参与企业投资计划的制定,代理企业参加有关的民事诉讼、经济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仲裁等。公司律师在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可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也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 此外,作为律师执业形式的一种,公司律师还应同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的管理主要依托于企业进行。今后,王江等首批公司律师要定期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与此同时,有着如同社会执业律师一样的义务,在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之后,还要接受协会的行业管理。 转变——从这里开始 “公司律师资格的取得,不但是我们个人的身份和地位有了新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方便了我们今后的工作。”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钱晓宁,是首批荣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之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依然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与激动之情。 地位不再尴尬 钱晓宁继续向记者介绍:“我是1996年大学毕业后就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的,2000年初进入用友公司的法律事务部。虽然我已经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作为企业员工,在代理企业对外的法律事务时还是常常感到身份局限所带来的不便。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在调查取证方面。以前,我们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去取证时,只能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相对于社会律师,我们的权利受到了很多的限制。例如,只有在出具法院的立案通知后,我们才可以到相关部门查阅有关其他企业的具体案卷,这也就是说,在法院立案之前,我们是不能采取措施来收集有关证据的,于是一些颇为关键或者重要的证据就无法及时获取,这给我们日后开展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 “此外,在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我们的身份仅仅是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大家知道,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普通民事主体作为代理人与律师作为代理人,其职权和地位是绝不相同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二者在调查取证、介入诉讼程序的阶段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区分。所以,当我们所从业的企业遇到一些颇为棘手的诉讼时,企业还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社会律师,这让我们这些企业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员工多少有些尴尬。” 其实,上述情况不仅是这些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所特有的感受,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本次为北京市公司律师颁证会议上已经就该问题有所涉及。据段副部长介绍,我国是从1980年起开始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的。二十余年来,企业法律顾问中已经有一大批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的专职法律顾问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所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如在调查取证、资信调查、代理诉讼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多限制,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职能的发挥。 “现在,拥有了公司律师资格,我们就拥有了同社会律师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的律师地位和身份也同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北京市司法局针对公司律师而出台的实施方案明确赋予了公司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使我们彻底摆脱了上述困境。”看得出来,公司律师的身份已经令钱晓宁对今后的工作信心百倍。 加入律协我们终于找到了“娘家人” 同时接受记者采访的用友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乔海,对北京市司法局的这一举措也是双手称赞:“实施方案赋予了我们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并成为协会会员的权利,让我们在律师界的身份进一步明确化,我们感到终于找到了‘娘家人’。”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公司律师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允许公司律师在调出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可以按换发证件的程序进行,并将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人执业年限。在此之前,如果我们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辞去公司职务,到律师事务所去从事专职的律师业务,都必须按照社会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程序进行。具体而言,就是首先到所在地的司法局办理实习律师证,然后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去实习。一年的实习期限界满后,通过审核,才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这项规定对于多年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来讲,是相当不公平的,是一个需要耗费较大时间成本的过程。现在,实施方案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真可谓一项既实用又节约时间成本的双赢措施。” 关注实施方案的落实 在谈及北京市司法局在今后具体落实公司律师制度的问题上,钱晓宁提出了她本人以及她所在的法律事务部的两点希望。首先,对于试点单位中的已经具备公司律师的申报条件的新近加入公司的后续人员该如何申报公司律师,北京市司法局还没有提出相应的措施,但她认为这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用友公司法律事务部共有5名工作人员,除了其中1位技术人员之外,其他4人均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这次申报,有3名工作人员顺利通过了审查,取得了公司律师执业资格。另一位没有取得该资格的员工是后来加入公司的,错过了申报的时机。对此,这名已具备了应有申报条件的员工提出补充申请,希望北京市司法局对此问题能够给予尽快解决。其次,北京市司法局推出的公司律师制度以及相关的实施方案都是非常有益并有实用价值的,其如何具体落实就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