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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新修改稿新增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无需“一职双考”

发布时间:2005-04-25 浏览数:1,234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吴坤)初任法官、检察官只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无需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这是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新修改稿的规定。
  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样,就会形成“一职双考”的情况。
  在常委会审议时,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专业资格考试,后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后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草案新增一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