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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公共保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共保额的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6-08-15 浏览数:18,827

补充医疗保险公共保额的使用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五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一、 公共保额的内容
    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每年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此项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一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若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支出,可通过投保人向中国人寿公司申请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申请使用时,投保人须提供书面证明。此类公共保险金额不提供予连带被保险人。
    二、可享受公共保额的对象和范围
    仅限广州市律师协会参加补充医疗协会团体保险的会员,但已参保的,且出险时尚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行政人员也可享受。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若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初诊的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残疾、死亡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申请使用公共保额。
    三、公共保额的审批权限
    (一)、申请人申请使用公共保额伍万元以内(含伍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受财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二)、申请人申请使用公共保额超过伍万元(个人累计数)的,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受财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三)、每位申请人申请公共保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
    (四)、申请人应报备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公共基金的期限
    从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至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按照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理赔期限。
    五、本办法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