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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将改两审制为三审制

发布时间:2005-12-28 浏览数:888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27日在广东省立法工作会议上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省立法的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计划改革和完善审议制度,拟建立法规草案的“三审制”。  

  钟启权表示,目前法规草案一般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两审制虽然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但通过几年的立法实践,两审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广东省地方立法的实践需要。  

  他说,按照目前的审议程序,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审议专门委员会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同时还要了解政府的“草案稿”,内容多,时间少,导致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意见较少,法制委员会很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明确修改的重点和方向。第二次审议,主要是审议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已经熟悉情况,因而往往提出的意见比较多,而法制委员会又很难在短短的半天或者一天时间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特别是一些难点问题的意见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修改质量。  

  因此,针对广东省目前审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审议的经验和做法,钟启权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拟研究建立法规案三审制。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已向常委会提出《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他介绍说,《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对三审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草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然后提交常委会表决。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机制,保证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于今年9月设立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使地方立法的机制、程序和人员不受人大换届的影响,有利于立法工作的专业化、连续性和稳定性。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