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范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
发布时间:2003-08-01 浏览数:711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中轮岗或降职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有违反该规定所禁止行为三次以上的公务员将被辞退。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不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办事;不按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服务;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本职工作范围的办理程序、方法和手续告知咨询人;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揽权诿责、徇私枉法等等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并规定广州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监督制度,发现在公共服务中有该规定禁止行为的公务员,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