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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两部重要法规呼之欲出

发布时间:2003-04-14 浏览数:953

(记者 谢远东)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提交到国务院立法部门,并有望于近期通过。   目前我国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只有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务信息不能作为生产力要素使用。这个问题在信息化建设中显得更加突出。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权利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确立了“首席信息官”等具体制度,为电子政务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立法的保障。   《电子签章条例(草案)》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有了这部立法,政务和商务活动中各种文件的数字化传输才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电子签章条例(草案)》还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据介绍,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信息化的立法,但仅限于网站、域名的管理及与传统信息安全立法衔接的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