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房转让:上海立法亮“红灯”
发布时间:2004-05-20 浏览数:823
4月26日起上海市停止期房转让,抑制日趋突出的期房短期炒作行为
期房目前在上海不能转让
既没有竣工,也没有取得房地产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人们习惯称之为“期房”。“期房”能否转让,人们一直争论不休。
1997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明确期房可以转让并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2002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尚未建成预购的商品房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对“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5天后,上海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制定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对期房转让进行了明确: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这意味着,期房,作为“概念中的房屋”,目前在上海市不能转让。
市民要求抑制投机炒作
房地产业是上海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市场化程度高,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数据分析反映去年以来上海市由于商品住房供应的阶段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投资性购房的比例涨幅过快,再加上一定量的短期投机炒作等原因出现了房价持续上涨、局部地区增幅过快的情况。有关专家认为,过度的投机形成房地产市场大量的“泡沫”,一旦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将导致经济出现崩溃。
面对上海房价涨幅全国第一的现状,许多群众,特别是确需购居住房的市民,非常希望采取措施抑制房地产市场上人为短期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立法让期房转让紧急“刹车”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借鉴香港的做法限制预购的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前的转让,即“限制期房转让”。
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草案,是这样表述的:房屋尚未建成时,当事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作出这样的弹性规定,主要考虑目前限制期房转让,是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抑制当前比较突出的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
草案还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以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作为限制期房转让的法律制约手段。
据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这一草案进行表决之前,举行过几次听证和辩论,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将草案交由市政府进行修改,使这一草案的内容更加完善。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这样,立法为期房转让亮出了“红灯”。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限制期房转让的条例通过一个月来,社会反映较好,特别是普通老百姓对这一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另外,房地产市场的表现也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的波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