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谁可负此重任
发布时间:2006-07-27 浏览数:1,627
人民法院报 屠少萌 发布时间:2006-07-27
编者按: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终结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权利,也叫停了侦查机关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业务。
各有关方面曾普遍认为,法医、物证、声像等鉴定业务将走向社会化。
但司法鉴定究竟将走向何方?离开了既往的轨道,它们会否失范?鉴定人又将面临何种挑战与转变?《决定》出台至今已将近一年,我们应该进行总结和反思。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我国历史上一代法医宗师宋慈早在800年前就认识到了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如此重要,决定了其从业者除了具备上佳的专业水准之外,还应有诚实、正直的品格以及客观、中立的职业素质。
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现状
公检法三家停止司法鉴定业务之后,谁来担此重任?《决定》给出了一个较宽泛的标准——“(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专家指出,这些条款对于鉴定人资质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缺乏对鉴定人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以及缺乏考核、评估等手段,导致了目前司法鉴定市场门槛过低的现状。
据记者了解,许多省份千余名临床医生经过短短几天的培训就取得了法医鉴定资格,而专家认为,法医学所解决的损伤及死亡机制、致伤(死)物认定、造作伤还是他伤等内容与临床医学虽有联系,但已独成体系,并非学医即可承担这项工作。一名合格的法医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和实践的磨合、积累,其中包含对法律规定的熟知、对司法鉴定标准的掌握……绝不是经过短期培训就能胜任的。何况,涉及医疗诉讼的伤病因果关系鉴定,法医临床伪聋、诈盲的甄别,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等等,一直在业内公认为法院法医业务强项,社会鉴定机构很难能在短时间内达到这种水准,而这类司法鉴定往往是诉讼焦点。
据2006年4月10日《河北法制报》报道,河北省昌黎县这样一个仅有54万人口的小县里,一年中由县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耳膜穿孔的轻伤鉴定竟达100余起,为“耳膜穿孔案”投诉上访的人达50多人。秦皇岛市公安局组成了“大接访督导组”进驻昌黎调查此案,最后发现昌黎县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竟成了一个特大法医造假、出具伪证、诈骗钱财和影响司法公正的犯罪团伙。在昌黎县,一旦发生了打架事件就有人提醒当事人去做法医鉴定,而鉴定结果大多是耳膜穿孔。被打的耳膜穿孔了,打人的也耳膜穿孔了。被打的拿着这样的鉴定去要挟对方、索要钱财,而对方也拿着这样的鉴定抵挡招架、充当护身符。大量的鉴定费成了法医门诊的滚滚财源,而众多的百姓则成了被冤枉、被敲诈的受害者。
专家指出,目前法医鉴定领域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决定》中“相关专业”的误解有关。与法医相关的专业有法医法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法医毒理学、毒物分析学等等,可以分出十几个。临床医学和法医的侧重点明显不同,诊断依据也有差别。法医对病因及损伤的关系要深究,而临床医学关心的却是治疗。现在很多小儿科医生、中医医师经过几天的培训就拿到了法医鉴定人资格,有人说干过医师就是“相关专业”,这是对《决定》的一个严重曲解!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在7月23日开幕的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诸多专家都提到了鉴定行业门槛过低导致鉴定市场混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小光指出:“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在许多案件中,它的作用甚至比律师还要重要。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对律师有了相对规范的管理,而对更为重要的鉴定人反而没有呢?”
这是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
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与重要性。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人霍宪丹,在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提到了加快构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构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便是其八大制度框架之一。霍宪丹告诉记者,在鉴定行业准入问题上,要建立起考试准入制度,而且不能一考定终身,还应该定期考核与评估。同时,还应该配套相关的诚信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淘汰式管理。霍宪丹同时指出,虽然有此构想,“但要实现起来问题还很多,比如颁发鉴定人资格目前还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不可能像教育部定期评估一样重新再来。”
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真也认为,要完善目前的司法鉴定准入制度,必须严守入行的基本条件。她指出,司法鉴定人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个群体的政治素质要高、专业技能要强、品德操守要好。她认为,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科学实证活动,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一定时期的系统的学习和训练,掌握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同时具备一定时间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
而考察国外司法鉴定制度,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专业素质之外,鉴定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品格就是诚实。诚实、诚实、再诚实!因为司法鉴定要提供的是仅靠法官的知识与见解所无法掌握的专业意见。
我国的鉴定人行业准入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和解决的时候。期待主管部门能针对司法鉴定中的混乱现象重拳出击,还司法鉴定行业一个应有的高门槛和好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