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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律师会见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数:8,667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经与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沟通协调,现就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需要会见被监管人员的,原则上要提前1天以上通过“粤省事”(会见预约)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预约信息包括律师及其同行的律师助理、翻译人员等前往监管场所人员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未经预约即前往监管场所的,由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现场办理。

二、律师及其同行的律师助理、翻译人员进入监所时须按规定配合体温检测和健康码验证,在监所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有发热症状或其他涉疫情况的不得进入监所。

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30日内由口岸入境的律师及其同行的律师助理、翻译等人员需进入监所时,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并提供全国范围内(含港澳地区)认可的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证明。

四、律师会见时,须按监管场所要求在有安全透明材料进行完全物理隔离防护的会见室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联系电话表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20 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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