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 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发布时间:2003-01-14 浏览数:921

   1月13日讯(特约记者吴旭记者张志宇)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这类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