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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04-07-14 浏览数:970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颁发《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从7月1日起,实施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听证程序。

  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和决策之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