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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针对窃电立法 9月实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发布时间:2003-08-28 浏览数:764

从9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始实行《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该《条例》是基于2001年北京市11届四次人大会议上116位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由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于2003年7月18日经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采取各种手段盗窃电能,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保守估算,全国每年因窃电损失近200亿元。北京供电企业的窃电量1996年折合人民币4030万元,至2002年上升为1.02亿元。窃电行为往往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运行安全。 目前,国家颁布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只对窃电行为的种类和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用电检查、窃电量的计算,窃电行为的查处程序以及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导致电力管理部门在查处窃电行为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据北京供电企业统计,1996年,《电力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历年查处窃电行为所追缴的电费,仅占被窃电费金额10%—30%左右。因此,北京市亟待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维护供电安全和秩序。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依照《电力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窃电行为的定义、窃电行为的预防、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执法体制、窃电金额的计算以及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对窃电行为的查处程序、立案查处时限以及窃电金额的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为电力管理部门有效、高效执法创造了条件。 《条例》还强调对用户的保护,要求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对窃电者行使中断供电的权利应当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并且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恢复供电。 据悉,目前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已组建了一支200人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队伍,9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担负起查处窃电行为的职责。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