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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发布时间:2003-12-23 浏览数:62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第5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了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目的之一,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改为:“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有的常委和部门提出,在国际合作与交往中涉及监管信息的保密问题,巴塞尔核心原则对此也有明确要求,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