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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1月)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数: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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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12月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法释第20号】。

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院系统阐述解释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领域,这样正式、系统的司法解释为多年来的首次,因此非常重要。

该解释共计27条,主要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11条的较为原则性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正式的权威解释,对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实务界和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最权威的全方位解释。

比如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 多年来,各界各地对200241日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俗称“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有较大争议。在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的情况下,有许多实务界人士甚至包括一些的法官,仍坚持认为医疗损害案件实施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解释第四条条文,阐述了患方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及有因果关系,如患方无法举证的,可申请鉴定;也阐述了当医疗机构试图以《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时,免责事由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医方。这个条文澄清了各界对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是对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一锤定音的最明确最权威的规定。

该解释还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鉴定的具体项目、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释与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制度规定,实际上在广东、特别是在广州地区,此前已经试行过多年,相信广州的律师对此不会生疏。

该解释还对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当中,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专门列举了五种可认定属于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即可实施医疗救治的情形。这个列举式解释不仅是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根本性规范,还对医疗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了一个清晰明确的指引,很有现实引导教育意义。

该解释还对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损害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二倍的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最后还专门确定了本解释的最高效力。

解释从20171217日正式实施,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立即适用,再审案件不适用。


最高院权威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73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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