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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和个人如何依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2,168

今年冬春交汇,从武汉源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大面积爆发(下称“新冠疫情”),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和个人的权益也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及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依法应对的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以下我们就上述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以下法律分析,供大家比对参考。

一、“不可抗力”是什么?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180条不可抗力的概念也沿用了《合同法》的前述规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等)及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等情形。

二、“新冠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病毒肺炎”现已被国家卫健委认定为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的法律性质,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疫情”是一种事实性的法律事件,也即是《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指的“客观情况”。

但要判断“新冠疫情”这一“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上主要需要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预见?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避免?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克服?

各级政府部门为应对疫情相继采取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封城”、实施交通管制、构建了“外防输入、内防传播”的“网格化”疫情防控网、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实行强制集中诊治、对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彻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全国范围内延长假期并推迟复工、停产等行政行为式防控举措,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防控行政行为和病毒传播,显现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

鉴于本次“新冠疫情”与我国2003年“非典”疫情具有共性,可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当时对“非典”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及当时相关纠纷的生效裁判,均认定‘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范畴,虽则该份通知已失效,但其所体现的裁判精神对本次“新冠疫情”的定性还是可供参考的。

此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130日发布了一份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地分、支会可以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可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是认为“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范畴。

显现,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所涉商事主体和个人可当然免责或减责吗?

答案是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不必然导致所涉商事主体和个人免责。

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突然而至的疫情防控措施,大规模的人员限制流动,使房屋租金是否应当减免甚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成为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没有过错,如因此导致承租人完全无法使用的,可免除期间的租金。对于仍在使用租赁物经营的,要具体分析疫情对其经营的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此酌情减免部分租金,各级人民法院当时对“非典”疫情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此裁判精神。

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判断是否能产生当事人免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还必须充分证明本身没有过错、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可成为免责事由。

四、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和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措施

1、国内企业和个人因履行国内合同的措施:

1)个人或目标企业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对所涉合同进行专项“法律体检”,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个人方面主要审查企业及个人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方面的合同等;

2)经“法律体检”判断得知合同履行因疫情受到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依法定方式进行,要固定好通知的证据,采取微信方式通知时,注意保留手机原始载体,方便法院当庭查看,否则,所提供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就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交证明文件,双方协商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

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本次疫情发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延长春节假期及/或延迟企业复工、复产/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的行政指令、公告、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证明等。

据新修订的民事证据举证规则,政府类通知和公告可以在政府网站直接打印下来提交,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2、国内企业因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含港、澳、台)的措施:

除上述第1点提及的应对措施外,如合同履行涉及国际贸易(含港、澳、台),企业还须向企业自身所在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用以作为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

目前大部分贸促会均接受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免费办理、快速认证、邮寄送达,无须出门即可取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所需提供的佐证材料主要有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及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经我们了解,个别贸促会也可以为境内企业履行境内合同出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但我们认为,境内企业通常情况下无须为履行境内合同申请当地贸促会出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只须按上述第1点提及的应对措施所提交的文件即可。

综上,在实务中对“新冠疫情”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需综合具体争议的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综合审查,在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后,一方应积极的履行通知义务,提出合理、合法诉求和适当的解决方案,降低损失的继续扩大。

因疫情及为防控疫情引起的商事风险及损失,我们应理性对待,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合法承担风险、分担损失,共克时艰,共度难关。



(作者:天成法务律师团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