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救助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03-07-23 浏览数:1,210
国务院6月20日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昨天,民政部根据该办法的授权,公布了这一办法的实施细则。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就这一细则的制定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对细则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 这位负责人介绍,民政部对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组成了起草小组,初稿完成后先后召开了8次座谈论证会,征求了部分地方政府、国家10个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意见,收集了五十多条建议,十易其稿,完成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7月21日,民政部正式发布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同救助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将“办法”的规定细化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具备哪些情形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食宿定额定量标准如何规定等;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实施细则的施行,可以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 坚持自愿原则 这位负责人指出,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各部门各司其责 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这位负责人介绍,制定实施细则时,民政部广泛征求和吸收了这些部门的意见,如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时,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规定。在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民政部将会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 保证受助人员安全 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还规定,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救助对象要具备四个条件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表明,接受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不能把救助站变成福利院 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人担心,救助站条件好,生活水平高,受助人不愿意走,或者走了之后再次返站,导致求助人员越来越多,民政部门不堪重负,怎么办? 这位负责人说,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难在哪里,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国家对收容遣送站投入很少,致使其生活条件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生活条件太差,不能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不能办成福利院,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会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这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原意,是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所以,应当按照这一原则来确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的食宿标准,决不能把救助站办成福利院。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