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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立法须听民意 "公众参与办法"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6-07-13 浏览数:1,114

  
    行政立法必须倾听民意

    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市政府所有的规章在制定过程中都要求公众参与。据悉,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创设了开放式听取意见新形式并建立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制度,行政机关操纵听取民意过程的问题将获解决。
   
    不尊重民意导致执行难

    自2003年起,广州已开始通过法制机构网站上登载草案全文来征求市民意见等,但由于缺少明确的程序规范,公众在参与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陈里程在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以往在规章的起草、审核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内部“会诊”,没有做到公开透明。民意渠道不畅通,最终导致规章的执行陷入困境。而浓重的“行政色彩”导致公众缺乏对于行政立法的动议权和建议权。

    作为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穗正式实施。这表明,以后广州市政府所有的政府规章在制定过程中,都要求公众参与。如有关部门在组织起草规章时,没有充分听取民意或者不将市民意见公开,市法制办有权退回草案,而市民也可向法制办投诉。陈里程表示,《办法》的实施,使得公众参与程序具有强制性。
   
    外地人也可参与规章制定

    《办法》对公众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参与者是否在广州市居住,是否为广州市的市民,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权利参与到广州市的规章制定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发表观点。

    而且,凡是广州市的规章制定都要求公众参与,不管所制定的规章是否和公众的利益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利参与并提出意见。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政府组织起草的,公众也是有权利参与到它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并提出意见。陈里程表示,公众参与涵盖了行政立法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和实施的四个环节中。

    《办法》规定,只要是列入了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送交广州市法制机构审查前,都必须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要求说明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登载全文或者提供链接。
   
    杜绝操纵民意暗箱操作

    陈里程在会上指出,以往有些行政机构操纵了听取民意的全过程,如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及听证内容,提前挑选、设定。而在相关机构的网站上,一般都只公开规章的草案内容,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反馈意见,网站上一般都不作公开。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要求有关机构部门在收到公众的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本机构的网站公开公众的意见。

    《办法》确定征求意见方式: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委托等形式;确定公众座谈会为规章制定的必经程序,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为规章制定的选择程序,弥补网络、媒体等覆盖范围不足的缺陷;并区分了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概念,明确了各类会议的召开目的和具体程序,便于起草部门的实际操作。

    此外,创设开放式听取意见新形式,通过这种对象不限定、形式不特定的听取意见模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陈里程表示,这借鉴了美国的先进做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机关操纵听取民意的过程,杜绝暗箱操作。(记者/陈洁娜 实习生/仇梅英 通讯员/邱创泓 江露琳)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