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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约见法官制度

发布时间:2005-11-02 浏览数:952

    (记者 张慧鹏 通讯员 李 琳 杜晓辉)

     本报广州11月1日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只要符合《暂行规定》中的四种情况,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约见案件的承办法官。
    
    《暂行规定》规定,符合约见的四种情况是: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庭审后、审判前,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据了解,为方便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案件审判、执行人员,《暂行规定》设置了两种申请途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约见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如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申请约见的,一般安排在当天会见申请人;通过传真申请约见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两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

    为保证约见制度的贯彻落实,该《暂行规定》设置了三条监督渠道: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暂行规定》实施,接受当事人投诉;二是立案庭与各审判庭、执行局之间相互监督;三是决定不接受约见要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避免合议庭内部操作,增强透明度。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