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使用不当方式获取案源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3-06-05 浏览数:1,797
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一起特殊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获取案源时使用了不恰当的方式,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一审败诉。 据官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前后,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周鸿飞在未经昆明恒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针对昆明鑫安花园住户制作了关于鼓动业主起诉开发商,激发小区住户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的书面通知(本报曾作报道)。3月6日,恒森公司以袁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扰乱和侵害了该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污染了小区的卫生、加重了本来就很困难的物业管理为理由,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恒森公司认为,被告袁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名为为业主的权利,实为谋取私利,被告的行为误导了大批业主,激发了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袁野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案源,在寻求案件代理方面采用了不恰当的方式,把不确定的事实公示为确定,向鑫安花园的住户散发、张贴通知,鼓动业主起诉开发商,激发了小区住户与原告的矛盾,诋毁了原告的名誉,致使原告的社会信誉受到损害。据此,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袁野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后承担在鑫安花园小区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