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律兴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泰康养老保险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赠送特别关爱保险的补充通知
2022-07-13    浏览数:2,968

穗律协通〔2022〕97号

各律师事务所:

经市律协与泰康养老保险沟通,现就律协会员福利保障做出升级调整,并对2022年6月22日发出《关于泰康养老保险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赠送特别关爱保险的通知》(穗律协通〔2022〕80号)被保险人扩大范围、内容进行了升级,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险简介

投 保 人:广州市律协在册登记的各律师事务所

被保险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所行政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增)

参保年龄:0-65周岁(新增)

保险期限:1年

保障内容(升级):

险种

特别约定新冠肺炎引发的身故责任保险

● 航空乘客交通意外伤害保险50万

● 轨道交通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0万

(备注:投保年龄18-65周岁,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身故金赔偿不得超过20万元,不满10-18周岁身故金赔偿不得超过50万元)

驾驶乘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出租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长途公共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市内公交汽车及电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私家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轨道交通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

金额

人民币10万元/每人

人民币50万元/险种/每人

人民币10万元/险种/每人

适用

条款

《2022复工复产保启航版》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保险

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感染新冠肺炎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感染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机场出口止),及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的有效驾驶证,在驾驶本合同定义的交通工具时,或者被保险人作为乘务人员,在乘坐本合同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办理方式

本次赠险福利为免费参保,以自愿报名为原则,不强制搭售。请各律所积极宣传,让广大协会会员充分了解福利内容,做好与保险公司的对接,确保把好事办实办好。具体办理要求及操作流程由各律所与泰康广东专项服务团队沟通确定。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刘敏  总监(唯一指定联系人)

对接时间:2022年6月22日至9月30日

服务时间:由各律所与泰康养老专项服务团队商定

联系电话、微信:13527798333

 

附件:泰康保险律协专属关爱福利保障方案海报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