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法进入三审
发布时间:2003-12-23 浏览数:667
12月22日电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三个法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银监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共6章50条。在二审稿基础上作出的重要修改有:第一条增加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容,完善了对银监法目的的规定;第十一条增加了关于监管信息保密问题的第二款;对二审稿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的内容进行了完善,等等。 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表述为8章53条。在二审稿基础上的修改主要有两项。一是增加了关于“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二是将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金融机构”修改为“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扩大了受调整的行为主体的范围。 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表述为9章95条。在二审稿基础上作了三项主要修改:一是对二审稿中存在的到境外借款和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等方面存在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职责交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本着既严格限制又留下适当发展空间的考虑作出了修改;三是对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而收取手续费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记者 安克明)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