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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761

(第二届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得到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照“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指导思想,并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党委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律协党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紧密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在国家法律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市律协党委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的代表大会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讨论并制定贯彻执行具体措施。


   (二)研究市律协党委的自身建设,部署我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培训、党建工作考核和评比等活动,讨论制定律师党员的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重要制度,研究审批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对律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四)在律师协会换届前,对理事及以上人选进行考察、在补充或罢免常务理事及以上人选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五)支持和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工作,及时听取关于律师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律师队伍中人才培养、民主推荐工作,负责向上级律师协会及其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社会团体推荐人才。


   (七)指导我市律师行业的团建工作。


   (八)研究大局性重要工作及其他应当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党委书记列席参加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期视议题内容确定。如遇有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随时提请召开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委员主持。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先确定,并由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于召开会议三天前书面交付党委委员,但临时动议的议题除外。


   第九条  市律协党委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党委会议应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决定一经形成,就要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


   第十条  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前,书记和委员应就研究的重要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凡涉及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律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提交的议题,应当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如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岐意见或者有重大事项不清楚的,党委书记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会后及时交换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姓名及缺席原因,主持人,会议议题,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意见或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对各律师事务所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催办。


   第十七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提前通知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上,每位成员都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属市律协党委解决的,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拒不服从党委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委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属党委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得个人决定。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可临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如涉及到党委委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直系亲属,该同志应主动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律协党委决议,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