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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对未成年被告人发出社会服务令

发布时间:2005-04-08 浏览数:842


  本报广州4月7日电(记者黄俊杰游春亮通讯员李中原)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4月6日对被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叶某签发了社会服务令,为叶某划出行为禁区,并要求其到广州市
一公益服务点进行无偿社会服务30小时,其态度和表现将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据悉,这是广东省法院系统首次对未成年被告人签发社会服务令。
  据介绍,这种社会服务令主要针对被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或定罪免刑、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这种服务令坚持“适当与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直接发给被告人,它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在规定的时段内到指定的敬老院、学校等公益福利性单位完成社会服务。其间,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次数和时间。服务结束后,由联系点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和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法院以此作为是否减轻判罚的依据。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而悔过表现又较好,法院则可作出定罪免刑的处理,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表现恶劣,法院将不予考虑减轻刑罚。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