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出台提高办案效率新举措四类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洁便民
发布时间:2003-01-13 浏览数:820
(记者 张慧鹏 周华娆)1月12日电 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拖欠工程队陈某的25万元工程款,被告上了法庭。由于债务关系清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10天内付清所有欠款。令双方当事人感到满意的是,不仅当庭解决了纠纷,而且20分钟后就拿到了法院的裁判文书——一份不到两页纸的民事调解书,上面只写明了诉讼当事人、案由和协议内容,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这是记者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看到的。 像这样的裁判文书,今年将在广东各地法院广泛推广。元旦后,《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事案件,有望让当事人当庭拿到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调解书)。 据了解,简化民事裁判文书适用于四类情况:一是所有的民事调解书,包括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二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一方承认对方的部分事实主张的;四是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当庭宣判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当即履行全部义务,当事人仍要求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 广东高院副院长陈华杰对记者说:简化民事裁判文书,不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活动,让人民群众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陈华杰同时强调,这种简化的格式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一些未纳入简化范围的案件,绝不能随意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