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动向——来自“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11-16 浏览数:1,426
本报记者 张 娜
案件受理情况
在“民诉法修改之受理”专题中,虽然大家的争论与分歧较大,但大家共同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平衡当事人起诉与法院立案审查之间的关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样一组数字:200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21278998件。其中,2003年受理8076696件,2004年受理7886761件,2005年1至8月受理5315541件。两年多来,共受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6241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6%。其中,2003年受理107701件,审结107171件;2004年受理113541件,审结112650件,分别上升11.1%和10.4%;2005年1至8月受理73261件,审结60004件,分别上升2.3%和3.2%。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法院立案庭开展的一些活动:一是各级法院推行公开立案。全国有328个中级法院、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分别占到总数的81.2%和74.2%。对简易纠纷或传统类型案件采用柜台式、一站式立案流程。80%以上的一审案件在20分钟内完成立案。2005年1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涉诉来访共17941人(次),其中反映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的只有110人(次),仅占来访总数的0.6%。二是主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立案服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3项便民措施,全国法院立案机构普遍建立了诉讼引导、风险提示等法官立案释明制度。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经验得到进一步推广,既做到立案编号统一,又方便群众诉讼。一些法院对居住偏僻的群众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实行预约登门立案。三是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活动,重视对弱势群体诉权的保护。在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同时,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诉讼群体,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近年来,受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涉诉群众逐年增多。2003年,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22.8万件,决定缓减免诉讼费10.6亿元;2004年26.4万件、10.9亿元,分别上升15.6%和3.1%;2005年1月至8月17.1万件、9.8亿元,分别上升2.9%和28.9%。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会上表示,各级法院应根据法律有关主管、管辖和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紧密结合党的各项政策和社会发展形势,认真研究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正确把握立案条件,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既要使符合条件的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又要防止混淆政策法律界限,越权受理、管辖案件。
规范立案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近年来,立案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立案职能问题。规范立案职能成了本次会议的重点之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各级法院立案机构的三项职能是:审判、管理、监督。本次会议将四级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划分为两大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其一,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与登记立案,管辖权的确定与管辖案件的处理,决定或裁定不予受理,负责审限跟踪以及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和涉诉信访协调处理。应当提倡并推广在中级法院以下实行全面的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承担诉前保全、先行调解、排期开庭任务,探索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和案件管理制度。
其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涉诉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决定或裁定再审,一审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二审管辖权案件的处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裁定的作出及相关上诉案件的处理,案件审限跟踪和各类案件的登记审查立案。
苏泽林强调指出,各级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应相对统一,但又要有所侧重。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应重在强化初审案件受理审查与全面流程管理职能,提高一审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立案审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应重在加强对所辖法院的分类指导,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发挥好承上启下的功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应重在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提高立案审判工作调研指导水平。各级法院立案庭要正确处理审判业务、审判辅助工作、审判事务性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总揽全局、重点突出,既要防止顾此失彼,又要防止职能无限扩大。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的要求,赋予立案机构申诉复查和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防止信访接待与案件审查、决定和裁定再审工作脱节。
强化审判业务
在本次会议上,记者听到最多的话是“立案庭定位于审判业务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指出,衡量一个法院立案工作的好坏,要看三项职能是否得到了全面充分的发挥;衡量一个法院立案庭审判水平高低,就要看审判业务开展得如何。本次会议就突出审判工作重点作了如下部署:
其一,要强化案件受理审查业务。按照人民法院主管制度的规定,正确把握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进行审查处理。按照司法保护的有限性和有效性原则,加强对诉的利益和起诉证据的审查,对当事人开展法律释明工作,防止出现无利益之诉和无根据之诉。要落实新类型案件请示报送制度,加强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的调查研究,把握好受理时机。
其二,要强化诉讼管辖审判业务。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疑难程度和数额大小,合理确定级别管辖,防止利益驱动。对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仅是标的额较高的案件,可适度调低级别管辖的法院,尽最大可能将案件解决在基层;对数额不大但影响范围广、适用法律困难、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可适当调高级别管辖的法院,统一法律适用。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等规定,保持良好的诉讼管辖秩序。
其三,要强化再审立案审查业务。严格把握再审案件立案范围,对依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审判决的案件,两级法院经复查均予驳回的案件,当事人自愿调解且已履行的案件,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而申诉的案件,非因法定事由和案件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进入再审。要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并重的原则,对于案件存在瑕疵,但又不足以启动再审的,应促进当事人和解。
其四,要强化立案先行调解业务。立案先行调解应主要在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调解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要贯彻调解有限性原则,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防止诉讼拖延。要简化调解书的制作,部分案件可依法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
其五,要规范一、二审案件审查办理程序。在审判组织形式上,应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在案件审理方式上,应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当事人对事实、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必要时可予开庭调查。在审查范围和深度上,应做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兼顾。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伪造证据以规避受理或管辖法律规定的,可对该证据进行调查、鉴定。
其六,要规范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程序。认真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申诉审查受理通知书。实行有限审查原则,将审查重点放在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上。坚持专人审查、合议庭决定原则,决定调卷审查、驳回申诉,裁定和决定再审的,实行合议制。完善听证、和解制度,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前,合议庭可组织当事人听证。在申诉复查各阶段,均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
创新涉诉信访机制
记者了解到,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两年多来,全国法院立案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8425720人次,办理群众来信2383362件次,化解集体上访9867次、166874人。
在本次会议上,苏泽林提出要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要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他认为,人民法院几十年来的涉诉信访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其一,涉诉信访中,案件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因此,信访接待处理是治标之策,加强源头治理,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才是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为此,必须强化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其二,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比较差,成功率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上访、缠诉缠访。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创造了分管院长、原审判庭庭长、原承办法官、立案庭长、接访法官共同接待的“1+4”接待法。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的初次来访由原审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接待,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大大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而且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这一做法值得大力推广。
通过本次会议,记者更加真切地感受到,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繁重,难度甚大。近年来,司法实践提出了很多新问题,需要理论的支撑及论证,而理论研究只有在深入了解现实司法情况的前提下,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