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评估师状告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5-06-15 浏览数:920
聘用合同岂能等同于“卖身契”
资产评估师状告会计师事务所
本报兰州6月13日电记者周文馨 赵文明 未经告知本人,会计师事务所私刻聘用评估师的名章,以其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承揽业务,被这位评估师发现后告上法庭。
原告张茂海诉称,他于2000年6月起在被告甘肃琪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下称琪生公司)执业,2004年10月10日转至甘肃三金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执业。2004年11月,三金公司人员在琪生公司武威分公司出具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发现了刻有张茂海姓名与执业证号的签章,公司怀疑张有同时在两个公司执业的嫌疑。
张茂海感到冤枉,便找到了琪生公司的主任(法定代表人)朱冬生。朱冬生承认,从2001年至今,琪生公司的武威分公司和嘉峪关分公司一直在用张茂海的评估师名义对外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认为张茂海是其公司聘用的人,用其名义和名章做事是天经地义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琪生公司及其武威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报告书加盖张茂海名章是行业法规的规定和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存在盗用其名义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经2名或2名以上评估师签名盖章。2004年10月,公司同意其转出公司,但在未得到省评估协会同意的回执前,其名义上仍为琪生公司注册评估师,琪生公司至今仍未接到省评协同意其转出的回执。
原告方当庭出示了由琪生公司、三金公司和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三方签署“同意张茂海转所”的证明,并宣读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颁布的《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其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书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