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2-11-12 浏览数:1,090
今后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作为医院一方应该如何接待患者或家属,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处理;作为患者一方,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因纠纷而导致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时,作为第三方的公安机关将怎样介入等,这些问题在上海市公安局和卫生局最近联合颁发并已于近日实施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中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照《规定》,今后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院方面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及时接受投诉,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院指定的接待地点依法依照程序解决纠纷;医院要在接待室安装电视监控和声音复核装置;如果在医患纠纷中出现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现场正常秩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目前上海共有各类非民办和非个体医院561家,去年门诊急诊人数达到7700万人。这些医院近年来程度不同地被各种医患纠纷困扰,发生医患纠纷后,个别患者和家属往往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问题,而是以医院医疗有误或不负责任为由,要求医院予以高额赔偿,如达不到目的,就大肆吵闹,甚至冲击医院,打砸办公和医疗设备,围攻、殴打医务人员。上海曾多次发生患者家属将患者遗体停放在办公室、病房、门诊、急诊室,家属在这些地方设置灵堂、披麻戴孝、封堵医院大门的事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秩序,也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还侵害了其它患者的医疗权。 (通讯员朱青记者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