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奔小康法制来护航——政协委员谈“三农”问题的法制保护
发布时间:2003-03-07 浏览数:906
(记者 陈东升)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列席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些全国政协委员认为,这显示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从中央到地方,现在已形成共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三农”问题何以成为奔小康的重点和难点?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何在?法律制度能为农民奔小康做些什么?几天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研究农村问题的专家,请他们谈看法、摆观点。 “三农”问题何以成重点 长期以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深化粮棉购销体制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增加对农业和农民的投入、加强农村的扶贫开发、引导农村劳动力进行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三农”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如果按照相同口径计算,把城市人口享受的各种补贴和农民的生产性支出都计算在内,两者之间的比例应该是1比5以上。目前,国际上平均收入差距比为1比1.5,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收入差距实在太大。 农民纯收入的剧减,也带来9亿农民消费水平低下,结果是,农民这一消费弹性最大的社会阶层,却支撑不起国家扩大拉动内需的需求。 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委员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政府制定16项小康指标,至2000年已实现13项,未实现的3项指标,即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人均日蛋白质摄入量、初级医疗保障体系都与农民有关。另外,农村现在还有3000万人口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 景天魁委员说,农民占了中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但现在农业水平低、城乡发展不全、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不解决农民的小康问题,必将延缓中国现代化进程。 在城镇化上做文章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国内研究“三农”问题的著名专家陆学艺研究员说,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增加农民收入,出路在于减少农民数量,加快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 致公党贵州省委主委闻大中委员说,我国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打工就业,有1.33亿在乡镇企业中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农民收入增长的70%来自非农产业。他建议,一,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步伐。二,城市政府应加强对就业状况的监测、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农村各级政府也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市打工提供优良服务。 景天魁委员认为,减少农民数量,扩大农民就业,发展第三产业是个办法。现代化的社会是相互服务的社会,人人需要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美国产业有百分之七十是第三产业,我国现在还不到百分之三十四,服务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必须尽快提高第三产业比例。 统筹和依法保护农民利益 景天魁委员认为,“三农”问题根本原因出在制度上。我国农村目前的一些制度都是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对某些制度进行改革,通过法律和法规制度的建设、完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陆学艺研究员说,十六大报告关于“三农”问题的第一句话就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但我们现在无论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还是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城市一个样,农村一个样,是典型的“一国两策”,与十六大报告所要求的相距甚远。必须抓紧时间清理、修改这些不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坚决实行城乡一个法,把计划经济强加给农民的束缚解开。 李君如委员认为,法律制度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大有作为。比如用身份证制度来取代户籍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就意义很大。另外,还应该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减少、取消对外来农民工的限制,规定进城打工人员有同工同酬的待遇,规定农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成为当地市民。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邓伟志委员则认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必须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他说,现在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就有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可是现行的做法是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有,然后进入市场。这样做的结果是,原有的土地所有者只能拿土地增值部分的一星半点,农民利益明显受到损害。 邓伟志委员为此呼吁:迅速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归还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抵押权、入股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多种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像宪法所说的那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