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汕头中院实行四项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3-07-10 浏览数:944
本报讯(记者邓新建通讯员宿华文)从7月1日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延长审理、执行期限告知制度、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四项告知制度,这一举措为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探索,对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据汕头中院负责人介绍,延长审理、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对凡是在法定期限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结案、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均要在期限届满前三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则要求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由执行人员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查证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强化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已推行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是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的责任在诉讼前告知各方当事人,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据了解,汕头中院近期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便民举措,以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这些便民措施包括:立案和信访首接责任制、诉讼指引、预约立案、预约信访、网上电子信访、档案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汕头市两级法院将通过立案窗口、汕头法院网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各种诉讼指引服务;对因身体残疾或年老等原因行动不便、且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法院将提供预约立案服务,指派专人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