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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外资进入证券市场步伐

发布时间:2002-12-02 浏览数:859

  证监会、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设立程序和业务监管机关    (记者 张跃文)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就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两部委《通知》强调,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后30日内,凭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向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证券、基金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有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与外经贸部联合通知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两个设立规则与我国涉外法规的衔接问题,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设立程序和业务监管机关,这无疑会加快外资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