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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08-03 浏览数:1,814


业务资讯


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业务资讯汇编之三

(2023年8月)


九、(7月21日)全国政协围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协商议政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今年全国政协72个重点提案选题之一。7月21日,十四届全国政协第八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下称座谈会)在京召开,围绕这一议题协商议政,聚焦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使用等方面的难点堵点和短板弱项,广谋良策,共话新机遇。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相关工作,在完善地理标志制度体系、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水平、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守护“地标本色”、传承乡土文化蓄势添能。

(一)共话高水平专门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完善制度体系是重要任务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密集出台在顶层设计方面夯实了基础。

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分为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地理标志保护的渠道各有特色和优势,但由于标准不一、程序各异,造成了重复保护、产品保护权利主体错位等现象。在此情况下,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针对上述现状,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座谈会上表示,目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还只是部门规章,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的法律救济有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立法进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协调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商标保护及质量监管等工作的关系,注重两种模式的融合协调,实现倍增效应。

走进各大展会、商超,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红标”出现在商品展示的显著位置,这得益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在统一、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方面开展的一系列有力举措。2019年底,组织海南省等12个地方率先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2022年,启动第二批试点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让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试点成效也由此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已超2.5万家。

“五常大米”品牌价值已攀升至713.10亿元,连续8年蝉联地理标志产品大米类全国第一;龙安柚产业走出“产品+标准+品牌+产业+文化”的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模式……一个个获批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近年来,我国高标准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各地以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工作原则,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了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提升。

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还需放眼世界。近年来,我国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等,推动中欧、中法、中泰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其中,中欧双方已完成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第二批350个产品清单公示。申长雨在座谈会上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地理标志国际规则制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维护中国利益。

(二)助力“土特产”经济腾飞

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其中80%以上是农林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大部分属于地方“土特产”。可以说,地理标志运用水平,关系到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提升地理标志运用水平,在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基础上,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自2021年发布首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遴选工作基础好、具备进一步培育和推广潜力的地理标志列入名录,逐步扩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范围,有效发挥地理标志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印发,以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通知》明确,加强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指导督促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在提质量、树品牌、强产业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等,进一步助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品牌经济。

地理标志给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护色”,然而受到原产地生产者、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较为淡薄等影响,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武夷山大红袍、黄山毛峰、西湖龙井……这些历史上久负盛名的茶品,消费者能不能辨识其是否来源于正宗产地呢?我的回答是:不能。”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一心道出了地理标志产品面临的侵权困境。

提高造假售假成本,降低产品冒牌率,有助于地理标志品牌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为此,何一心建议建立严进宽出的地理标志使用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可追溯体系。一方面,要出台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地理标志数据互通共享;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可追溯管理办法,同时利用大数据、小程序等为消费者构建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

品牌立得住,更要叫得响。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段青英建议,要夯实品牌发展基础,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区域公共品牌体系,打造一批优势品牌;积极发展新媒体运营,支持企业与电商企业共建“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区”,提升市场影响力。

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还彰显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文精神。随着我国地理标志工作的深入推进,期待更多原汁原味的“中国范”“乡土味”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享誉全球。(苏悦)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十、(7月19日)《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行为”及“地名的正当使用”的界定

【案号】

(2023)京73民终1786号

【案情简介】

微山湖经贸公司享有第7374049号“微山湖及图”商标、第14661165号“微山湖”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类别为第29类,包括板鸭;蛋;皮蛋(松花蛋);肉;咸蛋。“微山湖”图文商标于2017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取得绿色产品标志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省优秀龙头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

万盛德公司于淘宝网销售咸鸭蛋、松花蛋,并在宣传页面以大字显示“微山湖松花蛋”“微山湖生咸鸭蛋”“微山湖松花蛋产品信息”“为什么选择微山湖松花蛋”等字样,部分图片左上角明显标注“万盛德”商标,部分页面中“特产”二字大于其他内容。

以上事实,有微山湖经贸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多种荣誉证书、产量证明、公证书及时间戳等证据佐证。万盛德公司提交了包装图片以证明其在“微山湖”图文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在使用“微山湖”字样,辩称此举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其并未侵犯微山湖经贸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万盛德公司此前的使用行为并未以商标形式展示,大部分以字体较小的“微山湖特产”的形式出现,系标注产品产地的正常方式,故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行为,其在微山湖经贸公司取得涉案商标后,应注意合理避让,其于涉案商标注册后仍然肆意使用“微山湖”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万盛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和向微山湖经贸公司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

万盛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使用“微山湖”是为了说明产品产地,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为:微山湖经贸公司的“微山湖”系列商标在松花蛋、熟咸蛋等蛋制品领域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中的“微山湖”字样在本身的地名含义外,同时亦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万盛德公司在其蛋制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微山湖松花蛋”“微山湖生咸鸭蛋”“微山湖松花蛋产品信息”等字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据此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一、(7月28日)非盈利组织,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原告

【案号】

(2023)京73民终2081号

【案情简介】

清华大学分别于1998年、2018年获得了第1225974号“清华”商标、第22725715号“清华大学”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其中“清华”商标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清大康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展示净水器的图片中使用了“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权威检测”的文字宣传语,其中“清华大学”字体与其他文字不同、字体较大明显。清华大学认为此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清大康洁公司辩称,一,其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二,清华大学系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

首先,清大康洁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净水器产品侧面使用了“清华大学”字样,使用过程中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大学及图”,该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描述性使用,而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净水器不属于41类的服务,但鉴于“清华”商标系驰名商标,故清大康洁公司侵犯了“清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独立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不以盈利为限,清华大学显属独立参与市场活动之主体,系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原告。

最后,清华大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故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清大康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及合理开支6150元。清大康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