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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元旦实施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数:1,472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宣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请见A10-11版)。至此,备受关注的广东中小企业立法走完了所有程序。据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副省长佟星指出,刚刚闭幕的省委十届二次全会要求全省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广东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推动下,如今又有了《条例》的法律保护,在原来良好的发展基础上,将站上新的起点,迎来大好时机。
  省经贸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建初动员全省经贸部门特别是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根据《条例》要求,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抓好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抓紧提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尤其要引导中小企业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做强做大步伐,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省第一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条例
  在昨天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佟星告诉记者,《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据介绍,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把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高规格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佟星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扎实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的权益的具体体现。“《条例》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并将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数据显示,近年来,广东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都上了新台阶,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户数、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数、民营企业出口总量、民营经济上缴税金、民营经济增加值等五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中小企业对广东成为经济大省起到了重要作用。

  要靠思想解放推动民营企业发展
  佟星要求,各级政府和广大中小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大事来抓,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地位、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要带头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要自觉遵守条例,充分利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力,努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佟星强调,当前在广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省委十届二次会议提出要以新一轮思想解放带动新一轮大发展,这也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靠思想解放推动民营企业发展。我省中小企业要借助条例颁布契机,抓住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有利时期,在发展模式、经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上要多做一些创新工作,使广东中小企业继续创造经济成果,为广东经济发展当好排头兵,发挥好促进作用。

  今后广东中小企业有望“量”化
  黄伟鸿向记者介绍,《条例》共分8章44条,内容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7个方面。
  “《条例》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3个配套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且,《条例》着眼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一些内容规定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可以说,《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具有较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黄伟鸿说。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省统计局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据了解,有关中小企业的统计,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国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没有要求所有省份这样做。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小企业发达的广东,建立一套这样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今后我省进一步研究中小企业,更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开方”。

  《条例》精粹
  黄伟鸿称,《条例》里像这类具有广东特色的条文还有很多处。
  一、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条例》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中小企业创业税费优惠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三、完善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法》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条例》第三章“资金支持”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四、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
  《条例》第四章“技术创新”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建立自主研发机构、研发专利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品牌建设及其相应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著名品牌、驰名商标,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五、明确了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
  第五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政府采购等。其中,对于政府采购,《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规定了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七、强化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权益保护”规定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