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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职务犯罪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数:1,050

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仍处于关键复杂阶段,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疫情防控的阻击战,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广州市律师协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了疫情防控工作中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二十二个罪名的有关内容,并分列为“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其他职务犯罪”六大部分,供学习参考。

一、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疫情的公共款物的,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第四款“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包括拨付款物、捐赠物资等)归个人使用,达到立案标准条件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具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具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务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单位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职权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第一款,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什么罪?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包括拨付的救灾款物、捐赠款物)作其他用途的,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玩忽职守犯罪

(一)玩忽职守罪

问:对于防控疫情期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第一款,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

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什么罪?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商检失职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商检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或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问: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第三款“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四、徇私舞弊犯罪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护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商检徇私舞弊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私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什么罪?

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其他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