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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团法规的尴尬

发布时间:2003-04-18 浏览数:1,184

  在近期对民间组织的调研中,有一个现象引起我的特别兴趣。在调查区域内,民间组织的实际数量远远超出经过合法登记的数量,而且其超出数与合法登记数的比例大约达到1.2∶1。尽管这一比例关系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毫无疑问,大量法外民间组织的存在,确实是我国民间组织的实情。   按照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照此规定,我国实际存在的民间组织将有近半数应该被取缔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里,即使先不考虑社团立法的内在合理性,也不考虑这样的法律如何去执行,单从直观上看,一部法律的规定,使其规范对象的一半左右成为违法者,究竟是立法本身有问题还是其规范对象“不守法”,是让人心存疑问的。   事实上,在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社团执法工作一直抓得很紧,且不说严格的年度审查,单就大小规模的“清理整顿”就基本上没有间断过。但是,严格执法的结果却并不十分理想,最主要的成就或许是登记社团的数量变动。据民政部统计,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有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有20多万个。到2001年底,全国及跨省域活动的社团1687个,社团总数12.9万个。   那么,为何有这么多民间组织不愿进行社团登记呢?经济学家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理性人”,在选择进行社团登记、其他替代性登记和冒着“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危险时,成本收益的考虑是首要的。按照现行社团法规,申请成立社团,除了要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得具备章程、法定会员人数、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法定经费数额等多项条件;而成立后,年度检查和工作报告、变更或注销登记等,也仍然需要支付难以预料的成本。50个个人会员或30个单位会员,并不是很容易就凑够的;而让一个农民挨家挨户凑够3万元的活动资金去从事非营利活动,事实上也就是让大多数农民都别去成立社团了。况且,如果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从中得益,有多少部门愿意担当这个自己麻烦又招人嫌的“婆婆”呢?尤其像“花会”、“香会”、“庙会”之类的组织,即使愿意交些“管理费”,也很难找到一个愿意“主管”的业务主管部门。与此同时,由于现行社团法规为执法部门设置了其完成不了的任务,法规上说的“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也就落实不到实处,只要不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不进行社团登记,顶多也就是缺乏法律上的身份而已。   由此,现行社团法规本来试图提高成立社团的“门槛”,但“门槛”是高了,违规组织的数量也增多了;而随着违规组织数量的增多,执法的成本也就随之剧增,终至只得听之任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谢海定)